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1.2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3257號 執行居家托育服務訪視輔導時配戴微型攝影機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須依據同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規定慎酌,並確認實際執行之作業流程及監督措施是否完備。倘認確有必要性,建議循修法途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定訪視輔導員得攝影訪視過程之情形、應遵守事項及影像保有運用管理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