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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2-03-3019
名 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第 4 條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北市民治字第110602339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0年10月16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圖(網路)(P02000082)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圖(一般)(P020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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