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第 5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左列規定收取: 一、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每月用水量計收。 二、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應裝置水表,按每月用水量計收。 三、投肥用戶,按水肥投入量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