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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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已依限期到案,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 案: 一、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二、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 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得逕 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應於通知單或違規查詢報表內,填註 其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 但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 、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 處罰機關對於非屬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 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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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 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 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 格、尺寸等)。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 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四、吊銷、註銷或扣繳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 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號碼。 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校正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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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 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 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 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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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 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受 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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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 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 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SOP資訊
P07020005
申請製發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方需申請製發裁決書)作業流程圖
交通局 /
交通事件裁決類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