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第 10 條 藝文工作者或團體之補助案件審查,採初審、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 主管機關依不同申請類別與藝術類型分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複審,由主管機關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前項分組 進行評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第一項之審查作業,主管機關得視補助案件之藝文活動計畫辦理時程之需 要,為跨年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