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P31000026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作業流程圖
文化局 / 文化資源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六條 所規定之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作業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工地區:實際施工基地範圍及其周圍被施工衝擊所含括之範圍, 如運輸動線等。 (二)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樹幹間之範圍 內。
  • 四、受保護樹木周邊施工地區有任何生育環境擾動等工程施作行為,應檢 具工程圖說與樹籍基本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有擾動受保護樹木者 ,應申請辦理審議作業,無者辦理備查。
  • 五、申請人為辦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時,應檢具本要 點附錄一所規定之完整圖說內容,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六、申請人應依據下列情形提具相關審議計畫: (一)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二)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三)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
  • 七、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由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 ,其作業程序分為幹事會審查、委員會審議二階段。申請案件提送幹 事會審查,若經審查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則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幹事會審查通過之決議案定期提報委員會備查。 幹事會審查、委員會審議會議之召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委員會以每季召開一次審議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 八、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申請案後,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受理後,應於當月或次月召開幹事會審查。 (二)申請案經幹事會審查,並決議提送委員會審議者,應於申請人修正 圖說送達受理後,經初審通過排入委員會審議。
  • 九、為利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之審議,申請人應檢具本 要點附錄一之基本資料、設計案書圖、樹籍基本資料、施工影響說明 及防範處理等各項完整圖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審議作業程序 如附錄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辦理審議: (一)具有公共安全疑慮之緊急搶修工程,如公共設施管線搶修作業等。 惟事件發生時或次一工作日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次日 起一個月內提送受保護樹木施工要項紀錄至主管機關備查。 (二)非屬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工程 ,且該工程施作內容與受保護樹木根系之間有既存設施物或結構體 區隔者,如側溝、共同管溝、阻根板、混凝土牆等。 (三)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內,地面層無土壤擾動及明開挖行為,且高空 作業無碰觸樹冠,或為共同管溝管線抽換、地面下五公尺外潛盾作 業等施作行為者。 符合前項第二、三款之申請人應擬具施工說明書(包含施工範圍、施 工內容與受保護樹木關係)向主管機關備查。
  • 十、受保護樹木之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決議後 即由本府函復申請人依決議事項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 如為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都市發展局 核發執照,必要時將依照個案實際情形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