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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申請使用補償金優惠計收」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市有財產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3日

相關法規

  • 七、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本人在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無權占用市有土 地、建物,且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市有土地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其無權占 用使用補償金,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一00平方公尺以上 部分全額計收。但於管理機關提起訴訟前,占用人依照所訂期限騰空返還者,得就其返 還面積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計算金額百分之三十計收。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應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部分,以申請當時占用人本人符 合資格者為限。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並由管理機關洽社 會局查對確認後辦理。但已繳清或已辦竣分期攤繳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或經判決 確定者,不適用之。 (二)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者,經繳納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 用使用補償金後,其後續發生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管理機關應每年於四月間 彙案洽社會局批次查對,占用人如已不符資格者,應改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計 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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