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3000017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申請捐贈不動產」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市有財產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始得辦理。受贈財產,除使用維 護所需費用外,如需增置、擴充設施、設備等而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 市民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除土地產權於訴訟繫屬中或已設定負擔者外 ,得接受贈與。 前二項受贈財產,應先報經市政府核准後為之,並評估價值,列帳管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