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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設籍自住申請租金優惠計收」作業流程圖
財政局 / 市有財產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3日

相關法規

  • 二、臺北市市有出租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算 )租金: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但非營 利法人如有營業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銷售貨物及銷售勞務者,不得適用。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 (四)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 (五)合於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六)承租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其承租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 (七)承租戶設置經立案核准之幼稚園、托兒所使用者。 (八)經臺北市政府公告核定得做為汽車客運業調度站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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