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氣事業法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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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 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二十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 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