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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000043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 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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