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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作業流程圖
教育局 / 終身教育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 九 條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教育局申請立案: 一 立案申請書。 二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包括教職員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教師應附最 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類科教師應併附有關之技能 證明文件。 三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 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 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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