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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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通知本辦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 之課後托育中心,於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改制: 一、負責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地址。 二、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合於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文件。 三、原設立許可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四、原設立許可證明文件所載建築物平面圖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單影本。 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所定期限內申報取得之查核合格或改善完竣證明文 件。但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首次檢查及申報期間為申請改制日 以後,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得以該證明文件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