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9000071
「臺北市政府職業疾病認定申請案」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職業安全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3日

相關法規

  • 四、本局受理疑似職業疾病申請認定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相關資料送請各委員作書面審查,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 (二)未能依前款做成認定決定時,由本局彙整各委員意見,送請各委員作第二次書面 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三)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認定決定時,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 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 本局應依前項之認定結果,以本局名義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函復時 ,應載明對本局認定結果如有異議,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有關資 料,向勞動部申請鑑定。 委員書面及開會審查時認為欠缺相關資料,得交由本局派員或會同勞動檢查員實施勘驗 及檢查,或請相關專業人員、機構提供意見資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