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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線上報名」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勞動檢查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5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二條(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實施)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 第十六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 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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