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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加油站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檢測報告書審查
環保局 / 空氣污染防制類
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三條(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之控制管理)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 養、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十四日內完成計畫書書面審查,經審 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進行油氣管線之埋設及相關檢驗測定,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有欠缺或未通過時,應即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補正日數不計 入審查期間內,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依前項完成油氣管線埋設者,應進行液阻檢測,並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檢測。加油站應於完成檢測後十五日內, 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送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核發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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