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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及展延申請
消防局 / 消防類
中華民國106年01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二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 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 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 之。

  • 第三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 ,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 、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經政府立案或核准設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協勤區域之成員名冊。 四、成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五、年度工作計畫。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名稱、地址、類別、聯絡電 話及其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電話等資料。

  • 第四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 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 三年: 一、申請書。 二、登錄證書正本。 三、成員參加年度複訓證明。 前項第三款所稱複訓,指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 事項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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