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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作業流程圖
捷運局 / 捷運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二 條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機關 申請。 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辦法,得由設置機關另定之。

  • 八、受理申請調閱本系統影音資料: (一)錄存影音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利用;處理利用時,應注意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偵查不 公開作業辦法等法令及法制作業規定。 (二)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之資料為主。 (三)閱覽即時影像畫面,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因檢視公共區域為民服務情形,及 維管人員因設備維護、維修或巡檢錄影監視系統功能所需為限,且不得供民眾申 請閱覽。 (四)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當事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調查行為而 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影音資料之受理申請及處理方式如下: (1)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申請調閱本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時,應以書面載 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後向本局提出申請。 (2)權責單位應儘速將結果函復申請機關,如為同意調閱,應以複製相關影音資 料後,以派員陪同閱覽方式辦理,且申請人於閱覽時不得複製、拍攝。 (3)申請機關因執行職務確有申請複製影音資料之需要,應由申請機關於申請文 件敘明理由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提供複製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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