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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站執勤通報標準作業流程圖
翡管局 / 水庫經營管理類
中華民國112年04月17日

相關法規

  • 八、管制站鐵柵欄杆,應確實操作。

  • 九、對進出人員車輛,詳加查驗,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反應隊部,並適當處理。

  • 十、載運機械材料物品進出管制站,應有本局有關單位發出之放行條,否則一律不得放行。

  • 十一、經由本水庫出入之居民,進出管制站,經查驗攜帶物品登記後放行,夜間交通船休班 期間,非因特殊情形,禁止居民及訪客進入。

  • 十二、訪客會見本局高級長官,應先電話聯絡,經同意會見,始予以登記放行。

  • 十三、訪客進入辦公區洽公、會客者,應先以電話查詢被會人員,並辦理登記,以證件換取 本局來賓證,會客完畢後,憑證換回證件。

  • 十四、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秘書室(公共關係股)及有關單位。

  • 十五、執勤人員,應注意一號橋上及橋墩可疑人、事、物,並嚴禁橋下水域之船筏進入管制 區。

  • 十六、執勤人員發現治安事件,應立即通知當地派出所處理,並通報隊部及政風室處理,下 班時間報告值日官。

  • 十七、上、下班時間,執勤人員,應於路口指揮交通。

  • 十八、高級長官來訪,應立即通報隊部及有關單位,夜間或例假日應報告值日官及隊部。

  • 十九、管制站前方黃線及一號橋上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 二十、來賓證、工作證應妥慎保管,列入交接如有欠缺立刻追查,並報告隊部處理。

  • 二十一、非上班時間,本局車輛進出管制站,應登記後始可放行。

  • 二十二、憲兵隊會哨時,應通知隊部並紀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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