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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備役退役作業
兵役局 / 權益編管業務
中華民國104年08月01日

相關法規

  • 第八條 需用機關應於一般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後,繕造一般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名冊,送 主管機關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役男分發至用人單位後,繕造研 發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送主管機關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需用機關及用人單位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送主管機關核 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製作之替代役退役證明,於服役期滿時,由需用 機關或用人單位轉發。

  • 第十一條 役籍管理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依法退役、停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或死亡時,除依第八 條規定校正役籍異動事項外,應將所管役籍資料,移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管理。

  • 第七條(服役役期、未能服滿役期之處理及服滿役期年資採計)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 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 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 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三 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期,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替代役退役證明。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 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 六、替代役(備役)役男退(停)役時,由主管機關發給退(停)役證明,並由需用機關( 服勤單位)收繳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替代役徽章及名條,實施退(停)役離役教育。 前項離役教育,應包括接受勤務編組及召集服勤等事項,並告知免辦理歸鄉報到。 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將退(停)役名冊,及役籍資料移送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列管。

  • 七、有關機關於接獲退(停)役替代役役男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鄉(鎮、市、區)公所應辦事項如下: 1.應核對戶役政資訊系統替代役備役通報資料正確性,並主動更正錯漏;停役替代 役役男則按核定函辦理備役役男登錄列管作業及事故註記,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更 新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之役別欄,並製作當月份退役狀況分析統計表通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 2.在其他鄉(鎮、市、區)公所徵集服役者,應於接獲通報三日內通知其原徵集地 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備查及移轉役籍資料。 (二)戶政事務所應每日列印鄉(鎮、市、區)公所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清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對替代役備役列管資料通報異常者,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追蹤處理。

  • 八、替代役備役役男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 鄉(鎮、市、區)公所。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日內線傳更新直轄市、 縣(市)政府資料。

  • 九、有關機關受理替代役備役役男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其應辦事項如下: 1.戶政事務所受理替代役備役役男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 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2.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直接線傳更新直轄市、縣(市) 政府資料。逾十五日未接獲遷出地鄉(鎮、市、區)公所移轉之役籍資料,即以 索資單催索移資,以免發生脫管、漏管。並於接收役籍資料後,對有疏誤之資料 ,查核更正傳輸。 (二)遷出地,其應辦事項如下: 1.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於三日內線傳通報鄉 (鎮、市、區)公所。 2.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印移資單二份 ,一份自存,一份併同役籍資料函送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完成遷出 除管作業並線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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