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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會議陳述意見流程
法務局 / 國賠類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8日

相關法規

  • 四、國賠會視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業務不定時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國賠會於必要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證人或 鑑定人列席陳述意見。 國賠會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賠償事件調查之;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 查之結果,向國賠會報告。 國賠會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 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 八、國賠會審議時,有下列情形應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但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傷害事件。 (二)預估其請求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案件。 (三)案件複雜須當事人到會說明之案件。 (四)當事人申請到會說明之案件。 (五)行使求償權時,應通知被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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