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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000019
臺北市政府履約爭議調解案件調解流程圖-2
法務局 / 採購申訴審議類
中華民國112年09月06日

相關法規

  • 第十八條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第十六條酌擬平允之解決辦 法,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並酌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 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當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經申訴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其為同意與 否之意思表示,逾期仍未回復者,得以該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建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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