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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作業流程圖
原民會 / 教文組
中華民國112年07月06日

相關法規

  • 五、申請期限: 第 1學期於每年10月15日前,第 2學期於每年 3月31日前提出申請,特殊才 能助學金自比賽成績公告日起算 1年內於本會受理期限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 六、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 (一)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就讀學 校申請。 (二)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以下者應備妥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 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其他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但本會已 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申請。 前項(一)所稱其他證明文件,係指附表一各項目所需檢附文件。

  • 七、審查及核撥程序: (一)各學校受理者,由該校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備文件,檢具申請清冊、其他 證明文件、學校正式領據逕送本會辦理撥款。撥款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 受理學校保管金專戶,並另函學校轉知申請人。 (二)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受理者,由該區公所審查學生之原住民身分及應備文件,檢具 申請清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逕送本會辦理撥款,補 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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