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第 六 條 各場地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時,應 檢附成本資料,陳報本府同意後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