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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79016
中華民國079年05月29日
府工二 字第 79030789 號
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車站週邊地區及鄭州路)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79016.pdf

管制要點

  • 為建設本地區成為本市交通運輸中心,促進市中心商業區之發展,並創造良好景觀,特訂定 本要點。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本地區內各種用地之配置如附細部計畫示意圖,其容許之使用如 表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表」。

  • 二、土地使用強度: (一)本計畫區內商業用地內各街廓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容積率並 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臨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 ┌─────────┬────┬───┬───┬──────────┐ │區分 │街廓編號│建蔽率│容積率│ 備 註 │ │ │ │ (%) │ (%) │ │ ├──┬──────┼────┼───┼───┼──────────┤ │商業│地區商業用地│A1~A15 │ 70 │ 560 │得依綜合設計規定,至│ │用地│ │ │ │ │多提高容積率至百分之│ │ │ │ │ │ │630。 │ │ ├──────┼────┼───┼───┼──────────┤ │ │一般商業用地│ C1 │ 60 │ 800 │容積率不再提高。 │ │ │ │ │ │ │ │ └──┴──────┴────┴───┴───┴──────────┘ (二)一般商業用地內,建築物應儘量沿道路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建築物設計在造型及 量體上應能表現本地區特色以增進都市意象及都市景覽。 (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表: ┌─────────┬────┬────┬────┬────────┐ │區分 │編號 │ 建蔽率 │ 容積率 │備 註│ │ │ │ (%) │ (%) │ │ ├──┬──────┼────┼────┼────┼────────┤ │交通│台北車站用地│交1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用地├──────┼────┼────┼────┼────────┤ │ │捷運車站出入│交2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 │口 │ │ │ │ │ │ ├──────┼────┼────┼────┼────────┤ │ │機電設施用地│交3.4.│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 │ │11. │ │ │ │ │ ├──────┼────┼────┼────┼────────┤ │ │交通廣場用地│交5.6.│ │ │准予設置通風口。│ │ │ │7. │ │ │編號交5准予設置 │ │ │ │ │ │ │行李房,交6設置 │ │ │ │ │ │ │人工平台。 │ │ ├──────┼────┼────┼────┼────────┤ │ │轉運站用地 │交9.10 │80 │400 │ │ ├──┴──────┼────┼────┼────┼────────┤ │廣場用地 │廣1 │ │ │ │ ├─────────┼────┼────┼────┼────────┤ │公園用地 │國父史蹟│15 │15 │ │ │ │紀念公園│ │ │ │ ├─────────┼────┼────┼────┼────────┤ │變電所用地 │ │60 │400 │ │ ├─────────┼────┼────┼────┼────────┤ │市場用地 │ │80 │560 │ │ ├─────────┼────┼────┼────┼────────┤ │綠地 │綠1 │ │ │ │ └─────────┴────┴────┴────┴────────┘

  • 三、最小建築基地:商業用地各街廓內建築基地最小規模詳如附圖一。

  • 四、公共開放空間: (一)為造成良好都市景觀及舒適之都市生活環境,本計畫區除劃設公園、綠地及廣場 用地外,特指定部分街廓應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其形狀、位置及規模如附圖二。 (二)公共開放空間可供車道垂直穿越,但不得設置停車場及出入地下(或第二層)停 車場之斜坡道。

  • 五、人行系統:為構成本地區完整、通暢之人行空間,於各街廓內指定留設各項人行空間如 下: (一)地面層: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應依附圖二所示之位置及規模設置。 (二)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人行通道及地下道應依附圖三所示之位置及規模設置,或配 合地下街規劃設置。 (三)地面第二層:地面第二層人行通道及天橋應依附圖四所示之位置及規定設置。 (四)地面層、地下一層及地面第二層人行空間系統銜接處,建築物應預為留設供連接 使用之空間。 (五)為都市交通、都市安全及都市景觀之需要,於各棟建築物間及道路、廣場上方得 設置構造物,惟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同意設置。

  • 六、地下商場: (一)本計畫區配合地下人行系統,於台北車站南廣場(編號交七),地下一層得闢建 地下商場,做商業及服務業使用。 (二)本計畫區內配合地下人行系統設置之地下商場,其面積不得大於地下通道面積。 (三)地下商場開發時,另由本府審查開發計畫,財務計畫及防災、安全有關措施。開 發完成後,貴由開發單位負責營造,並應設置管理中心及防災、安全監視系統。

  • 七、院落及鄰棟間隔規定:本計畫區內商業用地之建築基地,其院落及鄰棟間隔規定比照本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惟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廣場、人行 步道部分,應視為前院基地線。

  • 八、綜合設計: (一)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優良設計,以創造良好都市 生活環境及景觀,建築物符合綜合設計規定者,建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 560者至 高得予提高容積率至百之 630。 (二)本計畫區內商業用地「綜合設計放寬規定」除前項及「二.土地使用強度」項規 定者外,其餘參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辦理。

  • 九、景觀及綠化: (一)建築物臨接廣場、公園、人行步道等及面臨忠孝西路、鄭州路、重慶北路部分, 不得設置鐵窗及暴露通風管線、廢氣排出口等。 (二)建築物屋頂應予美化為屋頂花園,且不得搭蓋臨時性棚屋等構造物,但可設置不 超過三分之一樓地板面積之露天游泳池、茶座等設施。 (三)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為共同天線。 (五)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留設。該空地面積每滿三十 六公尺平方公尺,應至少栽植喬木一棵,樹冠底離地淨高一.八公尺以上,並應 於領使用執照前栽活。

  • 十、捷運系統地役權:捷運系統之路線、車站、出入口及通道需使用交 9、 A15等街廓建築 基地內之地面或地下做為施工、通行及相關之使用時,政府保留有地役權。 開放空間土地之利用:

  • 十一、C1街廓建築基地內之無遮簷人行道,應配合鄭州路地下街出入口及通道之需要,提供 地面或地下供政府作為通行及共同工程之使用。爾後於本特定專用區內沿鄭州路南側 之商業用地開放空間規定比照C1辦理。

  • 十二、無障礙空間:本計畫區為提供行人及殘障人士通行之便利,並於緊急時供車輛出入之 用,規定如左: (一)本地區人行步道及廣場,緊急時可兼供車輛進出之用。 (二)公園、人行步道、廣場、建築基地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以及地面層、地下一 層、地面第二層人行系統應顧及殘障人士使用之便利。其設計於同一層有高程 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以利通行。

  • 十三、標示系統: (一)本計畫區人行系統應以指標及地圖適當設置明確、簡捷、周詳之標示系統,以 利辨認往目的地之方向。 (二)本計畫區內,附圖四指定之地下層人行空間,應將東西向及南北向部分分別予 以不同顏色舖面,以維持行人在地面下之方向感。其他非附圖四所指定之地下 層人行通道舖面不得採用該二特定顏色。

  • 十四、廣告招牌:本計畫區不得設置樹立於屋頂之廣告牌(塔)。

  • 十五、停車空間:商業用地上建築物應設停車空間,按以每 120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需 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

  • 十六、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服務、出入動線及出入停車場匝道,應避免妨害主要道路之交 通順暢。

  • 十七、圍牆:本地區於公園路、忠孝西路、環河北路、鄭州路所圍地區內,建築基地不得設 置圍牆。

  • 十八、本地區不適用「台北市拆除違章建築認定基準」第二條有關放寬之規定。

  • 十九、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就有關開發事項提出規劃設計申請時,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得 決議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研究報告。該報告需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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