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82022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6日
府都秘 字第 82061261 號
擬(修)訂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82022.pdf

管制要點

  • 為建設本地區成為台北都會區之主要交通運輸中心,促進本市中心商業區之健全發展,並創 造良好都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本地區內各種用地容許之使用組別,如表一「台北車站特定專用 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另各街廓內各別建築物之使用構想原則如附圖一所 示。

  • 二、土地使用強度: (一)本計畫區商業用地內各街廓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且其建築物 地下各層非供防空避難,防火避難、消防設施、機電設施及裝卸與停車空間地下 人行通道等建築物必要附設之空間使用之面積,不得大於各該基地之面積。 ┌────────┬────┬───┬───┬───────────┐ │ 區 分 │街廊編號│建蔽率│容積率│ 備    註   │ │ │ │ (%) │ (%) │ │ ├─┬──────┼────┼───┼───┼───────────┤ │商│地區商業用地│A1.A15. │ 七0 │五六0│另案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得│ │業│ │A16 │ │ │依規定獎勵容積率 │ │用├──────┼────┼───┼───┼───────────┤ │地│一般商業用地│C1.D1 │ 八0 │八00│D1暫予保留部份另案辦理│ └─┴──────┴────┴───┴───┴───────────┘ (二)保存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規定。 (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如下表: ┌──────────┬────────────┬────┬────┐ │ 區 分 │ 編 號 │ 建蔽率 │ 容積率 │ │ │ │ (%) │ (%) │ ├──┬───────┼────────────┼────┼────┤ │ │台北車站用地 │ 交1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交 ├───────┼────────────┼────┼────┤ │ │捷運車站出入口│ 交2、11、13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通 ├───────┼────────────┼────┼────┤ │ │地鐵機電用地 │ 交3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用 ├───────┼────────────┼────┼────┤ │ │交通廣場用地 │交4、5、6、7、8、1│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 │0、12 │ │ │ │ 地 ├───────┼────────────┼────┼────┤ │ │轉運站用地 │ 交9 │ 八0 │ 四00 │ ├──┴───────┼────────────┼────┼────┤ │廣場用地 │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 │ 13 號 │ 十五 │ 六0 │ │公園用地 ├────────────┼────┼────┤ │ │ 國父史蹟紀念公園 │ 十五 │ 十五 │ ├──────────┼────────────┼────┼────┤ │變電所用地 │ │ 六0 │ 四00 │ ├──────────┼────────────┼────┼────┤ │市場用地 │ │ 七0 │五六0 │ ├──────────┼────────────┼────┼────┤ │綠地 │ │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

  • 三、最小建築基地:商業用地各街廊內建築基地最小規模詳如附圖二。

  • 四、公共開放空間: (一)為造成良好都市景觀及舒適之都市生活環境,本計畫區劃設有公園及廣場等十處 公共開放空間,其位置與規劃構想原則詳如附圖三所示。 (二)另為配合地區整體都市景觀之塑造,特指定部分街廊應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其形 狀、位置及規模如附圖四所示。 (三)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可供車道垂直穿越,但不得設置停車場及出入地下停車 場之斜坡道。

  • 五、人行系統:為構成本地區完整、通暢之人行空間,於各街廓內指定留設各項人行空間如 下: (一)地面層:廣場、公園綠地、騎樓、迥廊、一樓挑空、人行步道及有頂蓋構物遊廊 應依附圖五所示之位置及規模設置。 (二)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人行通道及地下道應依附圖六所示之位置及規模設置,或配 合地下街規劃設置。鄭州路南側人行出入口應配合商業用地(C1、D1)基地內建 築物共構設置。 (三)地面第二層:地面第二層、三層人行道及天橋應依附圖七所示之位置。 (四)地面層、地下一層及地面第二、三層人行空間係統銜接處,建築物應預留設供連 接使用之空間。 (五)另為都市交通、都市安全及都市景觀之需要,於各棟建築物間及道路、廣場上得 設置構造物,惟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審查同意。

  • 六、地下商場: (一)本計畫區為配合地下人行系統及地下停車場系統,地下一層得闢建地下商場,其 位置如附圖六所示,做有關商業及服務業之使用,其使用之類別則由本府另訂之 。 (二)本計畫區內配合地下人行及地下停車場系統設置之地下商場,其面積不得大於地 下通道面積。 (三)為配合鄭州路地下停車場車行進出,C1基地應配合附設停車系統提供停車出入口 乙處。 (四)地下商場之規劃、設計,除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外,另有關 開發計畫,財務計畫及防災、安全有關措施與經營管理計畫,將由本府專案審查 ,並責由開發單位設置管理中心及防災、安全監視系統。

  • 七、綜合設計放寬: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地區商業用地採用綜合設計,容積率得依規定予以放 寬,惟增加後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三0

  • 八、地標性建築物:為創造本地區獨特的都市景觀與風貌,有關地標性建築物位置與高度原 則如附圖八。

  • 九、建築物高度:本地區一般商業用地之建築物高度除前述地標性建築物高度之規定外,其 配置構想原則如附圖九。

  • 十、建築配置與牆面線指定原則:為創造本地區整體都市景觀,各建築物之配置應依附圖十 所示之原則予以規劃設計。

  • 十一、景觀及綠化: (一)建築物臨接廣場、公園、人行步道等及面臨忠孝西路、鄭州路、塔城街、重慶 北路部分,不得設置鐵窗及暴露通風管線、廢氣排出口等。 (二)建築物屋頂應予美化為屋頂花園,且不得搭蓋臨時性棚屋等構造物,但可設置 不超過三分之一樓地板面積之露天游泳池、茶座等設施。 (三)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電視天線應為共同天線。 (四)植栽保存:鐵路總局現址及塔城街以西街廓,現有樹木及植栽良好。於編號D1 街廓建築物興建時,應予妥善保留或移植。 (五)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留設。該空地面積每滿50 ㎡,應至少栽植喬木一樣,樹冠底離地淨高1.8M以上,並應於領使用執照前栽 活。 (六)於忠孝西路北側退縮留設15公尺寬及約27公尺寬(交 6、交 8)開放空間處( 此即為交 6、交 8地下街範圍),地面開放空間應適當規劃栽植,並配合交 6 、交 8台北車站地下街出入口、通風口、冷卻塔之配置與美化,淢輕地面景觀 之衝擊以創造本地區之門戶意象。 (七)忠孝西路中央分隔島栽植高大喬木形成林蔭大道,惟不阻隔行車視線,以重現 舊台北城牆的歷史風貌。 (八)於鄭州路南側應留設10公尺寬開放空間處栽植抗污染、且阻隔噪音之高大喬木 ,以減緩鄭州路高架快速道路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 (九)車站廣場內既有通風口、出入口,必要時應配合未來交通廣場之整體規劃設計 予以調整,以塑造並提昇整體交通廣場之功能與特色。

  • 十二、地鐵及捷運工程結構安全:本計畫區內編號 A10、 A15、 A14、C1、 D1.等商業用地 街廓,及編號交 6、交 7、交10交通廣場之地下商場,因涉及或鄰接台北市區鐵路地 下化工程主體及地下鐵路隧道工程,於開發時有關結構及施工安全等事項,應協調台 北市區地下鐵路及捷運系統工程及管理主管機關同意。鐵路地下化主體工程及隧道位 置如附圖十一。

  • 十三、C1土地與高鐵隧道之配合:有關高速鐵路目前規劃係依現有地下鐵路西隧道向C1及交 6.用地拓寬(最寬12公尺),未來C1土地進行細部設計、施工時,應協調高速鐵路工 程主管機關同意。

  • 十四、無障礙空間:本計畫區為提供行人及殘障人士通行之便利,於公園、人行步道、廣場 及建築基地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以及地面層、地下一層、地面第二層人行系統應設 置斜坡道或殘障專用電梯以利通行。

  • 十五、標示系統: (一)本計畫區人行系統應以指標及地圖適當設置明確、簡捷、周詳之標示系統,以 利辨認往目地之方向。 (二)本計畫區內,附圖六指定之地下層人行空間,應將東西向及南北向分別予以不 同頻色及圖案之舖面設計,以維持行人在地面下之方向感。其他非附圖六所指 定之地下層人行通道舖面不得採用該二特定之顏色與圖案設計。

  • 十六、廣告招牌: (一)一般商業用地其廣告物、廣告旗幟、招牌,不得突出於牆面,除建築物名稱, 其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不得低於四公尺。 (二)一般商業用地沿購物遊廊者,其廣告物、招牌,應設置霓虹閃光或照明裝置, 但其招牌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 (三)本地區地標性建築物得設霓虹閃光 裝置或照明裝置。

  • 十七、停車空間:本地區商業用地之建築物應附設之停車空間,按每 250㎡之樓地板面積, 設置一輛停車位計算。且本地區不適用「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 點」之規定。

  • 十八、離街裝卸場: (一)裝卸車位數量: ┌─────┬───────────────┬──────────┐ │建築物用途│應 附 設 裝 卸 車 位 數│ 備       註 │ ├─────┼───────────────┼──────────┤ │醫療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2,000㎡以上,│1.醫療設施係指使用組│ │公共設施、│未達 5,000㎡者,設置一裝卸車位│ 別第五組。 │ │辦公事業務│,在 5,000㎡以上,未達10,000㎡│2.公共設施係指使用組│ │、旅社 │者設置二裝卸車位,在10,000㎡以│ 別第6.10.11等三組 │ │ │上,未達20,000㎡者,設置三裝卸│ │ │ │車位,超過20,000㎡者,每增君20│3.辦公事務業係指使用│ │ │,000㎡應增設一裝卸車位。 │ 組別第十八、十九、│ ├─────┼───────────────┤ 二十、二十一、二十│ │零售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1,000㎡以上,│ 七等五組。 │ │服務業 │未達 2,000㎡者,設置一裝卸車位│4.旅社係指使用組別第│ │ │,在 2,000㎡以上,未達 4,000㎡│ 三十一組。 │ │ │者,設置二裝卸車位,在 4,000㎡│5.零售商業係指使用組│ │ │以上,未達 6,000㎡者,設置三裝│ 別第十二、十四等二│ │ │卸車位,超過 6,000㎡者,每增加│ 組。 │ │ │6,000 ㎡應增設一裝卸車位。 │6.服務業係指使用組別│ ├─────┼───────────────┤ 第十六、十七等二組│ │市場 │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 500㎡者,設│ 。 │ │ │置一裝卸車位,在 500㎡以上,未│7.市場係指使用組別第│ │ │達 1,000㎡者,設置二裝卸車位,│ 十三組。 │ │ │在 1,000㎡以上,未達2000㎡者,│8.娛樂業係指使用組別│ │ │設置三裝卸車位,超過 2,000㎡者│ 第二十三組。 │ │ │,每增加 2,000㎡應增設一裝卸車│9.建築物具有兩種以上│ │ │位。 │ 使用之情況時,離街│ ├─────┼───────────────┤ 裝卸車位設置數量應│ │娛樂 │使用樓地板面積在 1,000㎡以上,│ 依各使用組別之設置│ │ │未達 4,000㎡者設置一裝卸車位,│ 標準分別計算後(零│ │ │在 4,000㎡以上,未達10,000㎡者│ 數均應計入)予以累│ │ │,設置二裝卸車位,超過10,000㎡│ 加合併規劃設置。 │ │ │者,每增加10,000㎡應增設一裝卸│10.前列使用組別之編 │ │ │車位。 │ 號係依台北市土地 │ │ │ │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 │ │ 所訂之編號。 │ └─────┴───────────────┴──────────┘ (二)裝卸空間標準: 1.最小裝卸空間尺度: (1)小貨車:長度六公尺,寬度 2.5公尺,淨高 2.7公尺。 (2)大貨車:長度13公尺,寬度四公尺,淨高 4.2公尺。 (3)淨高於斜坡面時,應以平行間距為標準。 2.前述最小空間不包括車道、操作空間及裝卸平台等空間。 3.每滿十部裝卸車位數量要求時,應於其中設置一部大貨車之裝卸空間。 4.裝卸空間之出入車道距外圍二條道路境界線交叉點最少應有15公尺。 5.裝卸空間之四周鄰接其他基地時應以樹籬(寬度最少 1.2公尺)阻隔,而其 高度應於 1.2公尺至 1.8公尺之間,且照明之光線不得面對鄰近建築直射, 否則需於建築物內部設置。 6.裝卸空間應於同一基地內設置,且不得佔用前院與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 。 (三)既有合法建築物(地區商業用地內)如不合本規定者,仍可繼續使用,但如建 築物擴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則需依前所規定之要求設置。

  • 十九、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之服務、出入動線及出入停車場匝道,應避免妨害主要道路之交 通順暢。

  • 二十、圍牆:本計畫地區於商業也內不得設置圍牆。

  • 二十一、本計畫區內一般商業用地不適用綜合設計放寬之規定。

  • 二十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就有關開發事項提出規劃設計申請時,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得決議要求提出重要項目之影響評估報告,該報告須由申請人委請學術機構或專家 辦理。

  • 二十三、本管制要點中部分「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

  • 二十四、本要點中附圖所列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因涉及第三級古蹟台灣鐵路管理局延平北路辦 公室,各附圖所示保存範圍將另案辦理都市設計之調整,調整時為考慮整體性可將 毗鄰街廓一併納入考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