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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4027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1日
府都規 字第 09413322900 號
擬(修)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 (不含區段徵收及特定專用區範圍)細部計畫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94027.pdf

管制要點

  • 一、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系統 (一)本計畫區內街廓及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系統應按附圖 1規定辦理。 (二)除前項規定以外之建築基地,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線退縮3.64公 尺建築,供作無遮簷人行道使用,其它道路沿線之建築基地皆應自鄰接道路境界 線退縮建築,供無遮簷人行道使用,其寬度不得小於 1.5公尺。 (三)本計畫區內跨越雙溪及磺溪之橋體建築,應於橋面兩側各留設人行道,其寬度不 得小於 2公尺。 (四)本計畫區指定留設20公尺帶狀式通道之公共開放空間,兩側以留設寬度至少 2.5 公尺之人行道為原則。 (五)本計畫區街廓編號 C1第三種商業區北側應退縮20公尺建築,作為帶狀式通道, 其中12公尺需為私設道路,與東側公園北端之12公尺計畫道路相連接,西側應通 達承德路以供交通及防災動線需求,並依「台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規定 辦理。其退縮空間上方得設置人工平台,連接至北側雙溪堤防,串連基地與水岸 之活動,該平台應以景觀方式處理,平台下地面層需加強採光照明,其結構應考 量承載防汛搶險車輛通行,該平台面積不計入建蔽率。 (六)本計畫區建築物依前項規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予綠化,綠化規範如下: 1.樹種應考量抗風性強,並以台灣原生樹種為原則。 2.公共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應盡量以地被植物或灌木叢代替人工草皮,並以灌木 替代人造材料製成的圍籬。 3.指定留設 4公尺及10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建築基地,應自相鄰道路境界線或基 地境界線起算1.5公尺範圍內栽植喬木行道樹,其間距不得大於 8公尺。 4.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應以集中配置為原則,其綠覆率不得小於 50%,且應按開放空間面積每滿64平方公尺植栽喬木一棵檢討計算。 5.本計畫區建築空地應予綠化,其規定比照「台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辦 理。 (七)本計畫區指定之公共開放空間,其鋪面應考量與道路人行道鋪面之配合,鋪面應 平整,材質須注意防滑、耐壓、透水及易於管理維護等條件。 (八)本計畫區經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其於夜間平 均照度不得小於 6勒克斯,並考量行人之視覺與活動,塑造舒適之行人環境。 (九)本計畫區承德路、福國路延伸線以及連接公園、學校、河岸、捷運站之主要及次 要道路,應於道路兩側留設腳踏車道(位置示意如附圖 1)。單向車道寬度以不 小於 1.5公尺為原則,並得與人行道合併規劃設計(寬度以不小於 3.5公尺為原 則)。街廓編號 R19及 R20(舊美國學校),於臨接磺溪一側,應退縮留設 1.5 公尺腳踏車道及 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雙溪北側堤防,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2. 5 公尺腳踏車道(供雙向通行)及 1.5公尺以上之人行道,人行、腳踏車道與道 路之間應有適當區隔,以維安全。 (十)本計畫區為有效利用水岸景觀資源增加親水性,基隆河、雙溪、磺溪沿線堤防在 工程施工許可情況下,參考附圖 2進行整地填方及綠化設計,使堤內道路與街廓 高程接近堤防高度,以減少堤內外景觀和活動的阻隔。 (十一)計畫區內廣場用地,其綠覆率不得低於30%。 (十二)計畫區編號C1第三種商業區與西側編號公 6公園用地間得設置立體連通(地面 上、地面下)設施,設置位置及方式應與第三種商業區整體規劃設計,並考量 人行系統之通暢性及地區整體景觀之影響。

  • 二、建築物設計 (一)建築物高度 1.本計畫區建築設計應考量地區山川景觀資源,其建築物高度以不遮蔽遠處山景 為原則。 2.建築物高度大於 5層樓以上者,其建築物水平投影面積之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 大於60公尺,且最大連續牆面線不得大於40公尺為原則。 3.其他使用分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二)節點意象(詳附圖 3) 1.本計畫區經指定留設節點意象之街廓或建築基地,其節點意象造型應配合本計 畫區空間規劃概念,結合公共藝術或景觀設計手法,於開放空間適當之處整體 規劃設計,並應避免突兀之造型、量體與色彩之設計。 2.本地區地標性建築物底層及頂層應考量日夜間都市景觀效果,予以細部設計處 理。 (三)建築物色彩 為塑造本地區風貌,本地區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與地區山水景緻及鄰近建築物 協調配合,以中、高明度及中低彩度之色彩為原則。 (四)夜間照明 本計畫區內公有建築物、堤防,及雙溪南側承德路以西機關用地、公園,應設置 夜間照明。 (五)廣告招牌物 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廣告招牌設置應符合「臺北市建築物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 置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同一棟建築物之廣告招牌,以整體設置共同招牌為原 則。 (六)本計畫區建築物頂層所附設之水塔、空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配合建築物 作整體規劃設計,建築物屋頂層應鼓勵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另計畫區建築 物與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以遵循內政部「綠建築評估指標系統」規範為原則。

  • 三、圍牆 (一)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建築基地設置之圍牆應儘量以灌木綠籬方式 處理為原則,若基於其他因素考量得准設置高度 2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不得 高於45公分,且圍牆透空部分應不少於70%,以塑造視覺景觀之穿透性。 (二)機關用地、商業區,不得設置圍牆,商業區地面層並不得裝設封閉式 鐵捲門。 (三)學校以不設置圍牆為原則,如基於學生安全需設置圍牆時,儘量縮小範圍設置, 將學校周圍開放空間儘量對外提供社區使用,圍牆設置高度應於 2公尺以下,其 基座不得高於45公分,且透空部分應不少於70%,以塑造視覺景觀之穿透性。

  • 四、停車空間 (一)本計畫區街廓編號 C1第三種商業區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相關規定檢 討設置停車空間。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汽、機車停車位、裝卸位及腳踏車停車位,依本市 土地使用分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區內緊鄰綠地之建築基地,其停車場出入口以不由該綠地進出為原則,以 維綠帶系統之完整。 (四)基地之汽機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列地點: 1.自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 5公尺範圍內。 2.丁字路及其它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及場所。 (五)為避免停車場汽車出入利用道路作為緩衝空間,延滯道路車流,基地內應自行留 設汽車進出之停等空間,並不得佔用公共開放空間。

  • 五、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 本計畫區各街廓內建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除按附圖 4規定辦理外,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六、公園設計: (一)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規劃、設計、施工應依「台北市公園開發都市設計準則」且 按親水、生態工法設計原則辦理,除需兼顧生態林地之保育、生態廊道之延續、 景觀整體之要求,並應考量與周邊街廓活動之延續以及開放空間系統之完整銜接 。 (二)本計畫區緊鄰河岸之公 6、公 7用地,應利用水岸自然資源,配合堤岸整體規劃 設計,建立完整人行動線系 f統,以增加河岸親水機會。 (四)本地區街廓編號公 7公園用地,北側之地面高程得以人工平台跨越公園北端之12 公尺計畫道路,銜接到雙溪堤防堤頂;磺溪東側之公 3公園用地,規劃設計與開 闢時應有適當之行人及腳踏車連接設施。

  • 七、道路工程設計: (一)本計畫區12公尺以上之道路用地應設置人行道,並提供兼具人行、植栽綠化及生 態廊道等功能之考量,計畫道路內設置之人行道得與相鄰之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 無遮簷人行道或帶狀式開放空間整體配合設計。 (二)本計畫區臨接水岸之道路,應以生態工法原則規劃設置親水步道系統,並與全區 整體人行系統聯繫。

  • 八、其他 (一)計畫區內現有受保護樹木,於公共工程施作時,應儘量考量保留,並依「台北市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大眾運輸設施之提供與獎勵 1.考量未來地區性輕軌系統之建設時程,本府得指定部分街廓土地留設供停靠之 使用區,該部分土地面積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算,其留設地點、面積及停靠月台 位置,應俟本府核定後辦理。 2.建築基地提供大眾運輸設施之出入口、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穿越道等公眾使用 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議通過,該等用地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面積之獎勵,其 增加樓地板面積部分,以不超過法定基準容積之 5%為原則。 (三)本計畫區各使用分區建築基地地下層最大開挖面積不得超過其法定建蔽率加10% 為原則。 (四)本計畫區設置地下道或天橋,應依「台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規 定辦理。 (五)本地區不適用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共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 九、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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