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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7020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0日
府都規 字第 09707298100 號
修訂臺北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097020.pdf

管制要點

  • 一、基盤高程規定:本計畫區內街廓編號C1~C14之建築基地,其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地坪高 程應以同一水平基準為原則,其高程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核訂定之。(詳附件二編號13)

  • 二、最小建築基地:本計畫區各街廓內建築基地最小面積如圖八。

  • 三、容積及高度比放寬規定: 1.綜合設計放寬規定: (1)放寬原則:為鼓勵本計畫地區內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採綜合設計,凡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其容積率及高度比限制得依照下列之放寬規定辦理: A.依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辦理。建築物允許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法定容積之 20%。(詳附件二編號14) B.依照本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規定辦理。(詳附件二編號 14) ┌───┬────┬────┬────┬────┬──────────┐ │分區別│使用別 │街廓編號│基地規模│空地比率│ 備 註 │ │ │ │ │ │ (%) │ │ ├───┼────┼────┼────┼────┼──────────┤ │商業區│供世貿中│C1 │全街廓 │50以上 │街廓編號 C10至 C13可│ │ │心使用 │ │ │ │在內部利用集中基地方│ │ ├────┼────┼────┼────┤式留設中庭,並將之內│ │ │供觀光旅│C2 │全街廓 │50以上 │部連貫動線與道路側之│ │ │館使用 │ │ │ │開放空間聯繫。 │ │ ├────┼────┼────┼────┤ │ │ │供商業娛│C3 │全街廓 │40以上 │ │ │ │樂設施使│ │ │ │ │ │ │用 │ │ │ │ │ │ ├────┼────┼────┼────┤ │ │ │供商務設│C4、C5 │全街廓 │50以上 │ │ │ │施使用 │ │ │ │ │ │ ├────┼────┼────┼────┤ │ │ │供商務設│C6、C7、│跨街廓整│45以上 │ │ │ │施使用 │C8、C9 │體開發 │ │ │ │ ├────┼────┼────┼────┤ │ │ │ │C10、C11│1/4 街廓│30以上 │ │ │ │ │ │且不得小│ │ │ │ │ │ │於2000平│ │ │ │ │供商務設│ │方公尺 │ │ │ │ │施使用 ├────┼────┼────┤ │ │ │ │C13-1 │1/8 街廓│50以上 │ │ │ │ │ │且不得小│ │ │ │ │ │ │於2000平│ │ │ │ │ │ │方公尺 │ │ │ └───┴────┴────┴────┴────┴──────────┘ 2.立體連通設施獎勵 為建構完善之立體連通系統,跨街廓間設置立體連通設施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予容積獎勵,獎勵額度依本項設施空間(含 建築物內部銜接公共開放空間部分)供通行通道之垂直投影面積 3倍核計,獎勵上限 不得大於該基地基準容積之 20%。前開設施之獎勵應以地面以上或以下專供人通行, 24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具獨立通達地面之設計,且設置無障礙相關設施者為限 。本項獎勵不得與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規定重複申請。(詳附件二編號15)

  • 四、地下層開挖規模 1.地下層開挖規模,除街廓 C1、C2、C3、C4、C5街廓基地,為鼓勵其他地下停車 場採整體開發且連通使用為原則(含整體開發基地間之道路用地),以及C12、C13商 業區(供第二代展會中心使用),其地下開挖規模不予規定外,其餘開挖規模如下表 規定:(詳附件二編號16) ┌─────────┬───────┬───────────┬──────┐ │分區別 │使用別 │ 街廓編號 │開挖率(%) │ ├─────────┼───────┼───────────┼──────┤ │住宅區 │供住宅使用 │R1、R14、R15、R16 │55 │ │ │ ├───────────┼──────┤ │ │ │R2、R3、R11、R12 │45 │ │ ├───────┼───────────┼──────┤ │ │供商務住宅使用│R4、R5、R6、R7、R8 │55 │ │ │ │、R9、R10 │ │ │ │ │ │ │ ├─────────┴───────┼───────────┼──────┤ │住宅區(特) │R13 │60 │ ├─────────────────┼───────────┼──────┤ │第三種住宅區(特) │R17 │55 │ ├─────────┬───────┼───────────┼──────┤ │商業區 │供商務設施使用│C13-1 │55 │ │ │ ├───────────┼──────┤ │ │ │C6、C7、C14 │70 │ │ │ ├───────────┼──────┤ │ │ │C10、C11 │80 │ │ │ ├───────────┼──────┤ │ │ │C8、C9 │90 │ ├─────────┼───────┼───────────┼──────┤ │軟體工業園區 │供軟體工業使用│I │70 │ ├─────────┼───────┼───────────┴──────┤ │公共設施用地 │ │各公共設施用地之法定建蔽率加10%原則 │ └─────────┴───────┴──────────────────┘ 2.採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者,地下層最大開挖規模,以原建蔽率為其最大開挖面積。( 詳附件二編號16) 3.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牆心核計。 4.基地條件特殊或因提供公益設施之需要,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 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詳附件二編號16) 5.為維護環境生態與植栽之成長,帶狀開放空間植栽部分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並應 能吸納地表逕流入滲設計為原則,但整體開發基地之連通部份不在此限。(詳附件二 編號16) 6.各建築基地地下開挖範圍須臨建築線退縮至少 1.5公尺後開挖為原則。地下室退縮範 圍內未開挖部分應加強基地滲透水性設計,並於地面層增加喬木栽植。(詳附件二編 號16)

  • 五、建築物造型、量體與色彩: 為塑造本經貿園區獨特之建築風格與特色,本地區之地標性建築物及重要建築物之主要 出入口、門戶意象軸點位置及設置標準如圖九所示,建築物造型、量體及色彩應依下列 原則辦理: 1.本地區地標性建築物,其高度、造型及比例,應能突顯視覺焦點及豐富天際線為原則 ,且依下列規定: (1)除C6、C7、C8、C9街廓外,建築物造型量體應採底層、中高層之建築量體形式,中 高層部分之建築量體以分段退縮設置為原則,另高層建築量體之水平投影面積之最 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50公尺,且應裝置夜間照明設施。商業區(供第二代展會中 心使用)及編號 C13-1商業區(供商務設施使用)高層建築量體之水平投影面積之 最大對角線長度不得大於60公尺,且應裝置夜間照明設施。 (2)建築物高層量體色彩以高明度、低彩度之暖色系為原則,以強化鮮明地標意象。 2.本地區沿南港路側之建築物(由興南宮至港仔嘴部分),其形塑當地之文化傳統空間 意象,其建築物量體,色彩依下列原則辦理: (1)建築物造型量體應避免採大塊量體及大面積牆面設計,其立面處理及開窗比例應予 細分。 (2)建築物色彩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之暖色系為原則。 3.商業區(供第二代展會中心使用)應於南港路側有門戶意象之設計規劃。 4.本地區除上述地區外之建築物,為塑造經貿園區特殊風格,其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 與地區山水景緻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 5.本地區建築物開口部不得採用反光玻璃,如採用深色玻璃,其總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物 可視總面積之 20%。 R17街廓建築物,則總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物可視總面積之 30%。 6.本地區建築物屋頂設施應配合建築物造型整體美化設計,其附設於屋頂層之各種機電 、視訊、空調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為原則。

  • 六、建築物高度: 為塑造本經貿園區國際意象,本計畫區內各建築物依下列高度原則辦理。(詳附件二編 號17) 1.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 1.5,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 過2.0,工業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1.8。適用都市更新之地區得依都市更新有關 法令放寬高度比。 2.本地區部分地區位於松山機場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應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 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為限制建築高度地區,範圍內各建築物之 建築絕對高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3.本計畫區內街廓編號R2、R3、R11、R12住宅區不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 條之1建築物高度之限制。

  • 七、院落規定:如下表(詳附件二編號18) ┌───┬──────┬────┬────┬────┬─────┬────┐ │分區別│使用別 │街廓編號│前院深度│後院深度│後院深度比│側院寬度│ │ │ │ │(公尺)│(公尺)│ │(公尺)│ ├───┼──────┼────┼────┼────┼─────┼────┤ │住宅區│供住宅使用 │R14、R15│3 │2.5 │0.25 │住宅區內│ │ │ │、R16 │ │ │ │建築物之│ │ │ ├────┼────┼────┼─────┤側面牆壁│ │ │ │R1、R2、│5 │3.0 │0.4 │設有門窗│ │ │ │R3、R11 │ │ │ │者須設置│ │ │ │、R12 │ │ │ │側院平均│ │ ├──────┼────┼────┼────┼─────┤寬度不得│ │ │供商務住宅使│R4、R5、│3 │2.5 │0.25 │小於 2公│ │ │用 │R6、R7、│ │ │ │尺,且最│ │ │ │R8、R9、│ │ │ │小淨寬度│ │ │ │R10 │ │ │ │不得小於│ ├───┴──────┼────┼────┼────┼─────┤ 1.5公尺│ │住宅區(特) │R13 │3 │2.5 │0.25 │。 │ ├──────────┼────┼────┼────┼─────┤ │ │第三種住宅區(特) │R17 │4 │2.5 │0.25 │ │ ├───┬──────┼────┼────┼────┼─────┼────┤ │商業區│供世貿中心使│C1 │3 │3.0 │ │ │ │ │用 │ │ │ │ │ │ │ ├──────┼────┼────┼────┼─────┼────┤ │ │供觀光旅館使│C2 │4 │3.0 │ │ │ │ │用 │ │ │ │ │ │ │ ├──────┼────┼────┼────┼─────┼────┤ │ │供商業娛樂設│C3 │ │3.0 │ │ │ │ │施使用 │ │ │ │ │ │ │ ├──────┼────┼────┼────┼─────┼────┤ │ │供商務設施使│C4、C5 │ │3.0 │ │ │ │ │用 │ │ │ │ │ │ │ ├──────┼────┼────┼────┼─────┼────┤ │ │供商務設施使│C6、C7、│ │3.0 │ │ │ │ │用 │C8、C9、│ │ │ │ │ │ │ │C10、C11│ │ │ │ │ │ │ │、C13-1 │ │ │ │ │ │ │ │、C14 │ │ │ │ │ │ ├──────┼────┼────┼────┼─────┼────┤ │ │供第二代展會│C12、C13│ │3.0 │ │ │ │ │中心使用 │ │ │ │ │ │ ├───┼──────┼────┼────┼────┼─────┼────┤ │軟體工│供軟體工業使│I │3 │3 │0.3 │3 │ │業園區│用 │ │ │ │ │ │ └───┴──────┴────┴────┴────┴─────┴────┘ 備註: 1.供商務住宅使用之街廓編號R4至 R10沿1-2、1-3、1-4、1-5號道路之前院應自最小規 定深度3公尺內保留2公尺作為公共連通性人行步道用途,促進此區與經貿園區之連通 性,以及提高自○2號道路以西住宅區至公園之可及性。 2.本案街廓內之基地院落配置除依本表規定外,應同時符合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九、「公 共開放空間系統」所規定之公共開放系統留設方式辦理。

  • 八、鄰幢間隔: 1.住宅區鄰幢間隔計算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但同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 離,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0.25倍,並不得小於 3公尺。 ┌───┬─────┬──────┬─────┬─────┬─────┐ │分區別│使用別 │ 街廓編號 │前後建築物│建築物前後│建築物二端│ │ │ │ │平均高度之│之鄰幢間隔│之鄰幢間隔│ │ │ │ │倍數 │(公尺) │(公尺) │ ├───┼─────┼──────┼─────┼─────┼─────┤ │住宅區│供住宅使用│R1、R14、R15│0.4 │3 │2 │ │ │ │、R16 │ │ │ │ │ │ ├──────┼─────┼─────┼─────┤ │ │ │R2、R3、R11 │0.6 │4 │3 │ │ │ │、R12 │ │ │ │ │ ├─────┼──────┼─────┼─────┼─────┤ │ │供商務住宅│R4、R5、R6、│0.4 │3 │2 │ │ │使用 │R7、R8、R9、│ │ │ │ │ │ │R10 │ │ │ │ ├───┴─────┼──────┼─────┼─────┼─────┤ │住宅區(特) │R13 │0.4 │3 │2 │ ├─────────┼──────┼─────┼─────┼─────┤ │第三種住宅區(特)│R17 │0.4 │3 │2 │ └─────────┴──────┴─────┴─────┴─────┘ 2.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如天井部分)之距離,不得小 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0.2倍,並不得小於 3公尺。但其鄰幢間隔或距離已達5公尺者 ,得免再增加。 3.軟體工業園區建築物之鄰幢間隔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0.6倍並不得小於6公尺 。

  • 九、公共開放空間系統: 1.為塑造本經貿園區高品質,且具地區特色之公共開放空間及舒適之都市生活環境,特 訂定本地區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設計準則,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園、捷運機場上方開放 空間及指定建築基地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形狀、位置及規模如圖十所示及下列 規定辦理。 (1) R13街廓法定空地之留設儘量與鄰近基地所留設空地相連,以結合成步道系統或大 面積之活動空間、綠地等休閒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2) R13街廓建築基地應於臨本案綠地較窄部分留設法定空地。 2.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其性質規模及植栽綠化設計標準須依下 列各項規定辦理,並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1)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 A.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2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平行沿相鄰道路留設連續性之人 行通道,其平均寬度至少為10公尺。且自該開放空間道路境界線向內進深10公尺 範圍內植栽雙列喬木,並依下列規定:(參如後附示意圖一) 喬木植栽樹間距不得大於 8公尺且不得小於 6公尺,樹冠底離地淨高 2.5公尺以 上,根部應保留適當透水面積,樹種應以抗污染、枝葉濃密、樹型優美且有花期 之喬木為原則,以形塑經貿園區50公尺寬林蔭大道主軸景觀意象。(詳附件二編 號19) B.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1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平行沿相鄰道路留設連續性之人 行通道,其平均寬度至少為 5公尺。且自該開放空間兩側境界線向內進深 2至 3 公尺範圍內植栽雙列喬木,並依下列規定:(參如後附示意圖二) a.喬木植栽樹間距不得大於 8公尺且不得小於 6公尺,樹冠底離地淨高 2.5公尺 以上,根部應保留適當透水面積。(詳附件二編號19) b.植栽樹種應以抗污染、枝葉濃密、樹型優美且有花期之喬木為原則,以形塑經 貿園區50公尺寬林蔭大道主軸景觀意象。 c.喬木植栽之樹種應強調遮蔭性高者植栽(樹冠連接度高者),並確保人行安全 為原則。 C.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 4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應供為人行通道使用,並自該相鄰 道路境界線向內進深 1.5公尺範圍內植栽單列喬木,且依下列規定:(參如後附 示意圖三) a.喬木植栽樹間距不得大於 8公尺且不得小於 6公尺,樹冠底離地淨高 2公尺以 上,根部應保留適當透水面積。 b.植栽樹種應以枝葉濃密且具遮蔭效果之常綠喬木為主。 c.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境界線總長度每達20公尺應沿該道路至少設置一處灌木植床 ,植床寬度80公分,長度至少 200公分,植床應做防止土壤沖刷流失之緣部處 理,其高度不得高於15公分。栽植之灌木高度不得高於90公分,樹種應以易管 理維護者為原則。 d.沿南港路沿線帶狀式開放空間,其植栽性質、鋪面、路燈等街道傢俱設施之設 計,應配合鄰接建築物型式整體設計,以塑造本地區地緣文化軸帶之景觀意象 。 (2)廣場式開放空間: A.經貿廣場: 街廓編號C1建築基地自其臨接○2號道路境界線向內退縮100公尺及自 1-1道路境 界線境深55公尺所圍範圍,為提供本園區東西向主軸端點廣場之開放空間,其設 計標準如下列: a.廣場之綠覆率不得小於 20%。 b.廣場應自其邊界線向內進深至少10公尺,留設連續性人行道,以供公共人行通 行。 c.廣場應設置草坪或灌木植床,其面積不得少於開放空間總面積之 20%。灌木樹 種應以具花期、色彩鮮明之灌木花卉為主,且以集中配置為原則,以形塑端點 視覺景觀意象。 B.軟體工業園區入口廣場:(參如后附示意圖四) 街廓編號Ι建築基地自其臨接○3號道路境界線進深30公尺及自 2-2號及 2-3號 道路延伸線,不包括環繞之人行道範圍內,為提供軟體工業園區之入口廣場開放 空間,其設計標準如下列: a.廣場之綠覆率不得小於 50%。 b.廣場應自其邊界線向內退縮 6公尺,留設人行道,上述範圍外之開放空間應每 滿50平方公尺植栽喬木一棵,植栽樹種應以具軸點景觀效果之植栽為主。 C.商業區(供第二代展會中心使用)應配合第二代展會中心規 劃之主要出入口留設 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形塑入口意象及 供民眾休憩使用,綠覆率不得小於 50%。 D.文化活動中庭廣場: C6.C7 、C8、C9街廓建築基地為紓解捷運車站通往商務中心人潮,並提供連接捷 運車站和商務中心之活動,指定留設文化活動中庭廣場,其設計原則應以各種商 業、文化設施空間形塑優質都市活動氛圍,並應延續與立體連通設施銜接,且須 全時(24小時)開放供人行穿越,其設有立體連通設施者並應具獨立通達地面開 放空間設計,且考量無障礙環境。本項廣場週邊商業、文化設施使用規模,應不 小於與本廣場臨接建築地面層周緣長度之 70%為原則。 (3)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及照明鋪面等設置標準,如下規定: A.鋪面相關規定: a.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20公尺及10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其鋪面材質應以石材、 預鑄混凝土版等材料為主,色彩應以明亮色相為原則,以展現經貿園區景觀大 道意象。 b.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其鋪面材質應以石材、連鎖磚組合,周 邊配合預鑄混凝土版材料為原則,色彩應以鮮明活潑之色相為原則,以塑造商 業文化軸點廣場之景觀意象。 c.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 4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其鋪面材質應以連鎖磚為原則, 色彩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之色相為原則,並與建築物整體設計。 d.鋪面須為透水性之污工構造,且應為防滑、耐壓、易維護之材質。 B.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廣場式開放空間及人行道地坪應與鄰接人行道或騎 樓齊平或高於相鄰道路邊界處10至15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1/40之洩水坡 度。 C.公共開放空間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得低於 6勒克斯 。 3.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園、人行道、堤防、捷運機場等公共開放空間,應依下列各項規定 辦理: (1)經貿公園(參如后附示意圖五) 編號P1之經貿公園用地,其綠覆率不得少於 50%,並應自其邊界線向內進深 4公尺 留設人行道,且自該兩側人行道內側境界線向街廓裏地進深 8公尺範圍內,各植栽 雙列喬木,其樹距不得大於 8公尺且不得小於 6公尺,以形塑軸向型之林蔭大道景 觀。本公園為經貿廣場西側之延伸,為中軸沿 2-1號道路之景觀核心點,以中央設 置之公共藝術及雙側建築物之雙層迴廊強化東、西側標的物之視覺效果。 (2)編號P2之公園用地,其綠覆率不得少於 70%,且應按開放空間面積每50平方公尺植 栽喬木一棵,植栽性質應以枝葉濃密且具遮蔭效果之常綠喬木為主。 (3)編號P3之河濱公園用地,其綠覆率不得少於 70%,並應於A.號道路側植栽密林區, 塑造都市森林意象。植栽樹種應以抗污染、枝葉濃密,具遮蔭效果之植栽為主。 (4)編號P4之鄰里公園用地,其綠覆率不得少於 50%,並應於 1-1號道路側植栽密林區 ,並於1-10號道路側留設散步道及小型開放空間,提供為社區居民休閒遊憩使用。 (5)本案之寺廟專用區,應供為興南宮遷建使用,自其邊界線向內進深 4公尺留設人行 道,並自其臨接道路邊界線向內進深 1.5公尺範圍內植栽單列喬木。 (6)本園區捷運機廠用地貯車廠上、下樓層可作為展示平台(綠覆率不得少於展示平台 面積之 40%)、公車調度站及供本案區段徵收範圍內安置拆遷戶使用(作為此用途 之建蔽率為 40%,容積率為120%)。此基地之規劃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本基地於開發後由人行道路及天橋 與商業娛樂中心、世貿展示場及河濱林蔭帶相連接,形成一個行人動線之網路。 4.無遮簷人行道:臨人行步道用地兩側之建築基地,無須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規定留設。 5.本計畫區內之綠地用地及帶狀式開放空間綠覆率不得少於 50%,無遮簷人行道綠覆率 不得少於 45%。 6.為使人進入開放空間內能有較舒適之微氣候感受,應確保地面層公共開放空間具舒適 之風速及溫度感受。 7.因應高齡社會需求,本計畫區內之開放空間,應採無障礙之環境設計,並以防滑地坪 材質設置。另須配合台灣高溫多雨之氣候,整體規劃延續本計畫區及與南港車站之動 線,設置遮蔭、擋雨相關設施。(詳附件二編號19) 8.建築基地內之指定退縮或留設之開放空間須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善盡維護管理責任。 9.本計畫區內之建築物、法定空地及依本要點規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應予綠化,其綠 化規定依「臺北市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辦理。且景觀設計應配合全區整 體規劃考量,並開放供公眾通行及使用。 10.建築物屋頂上應實施綠化。 11.廢氣排出口、通風口應予美化,其排風口不得面對公園、綠地、人行步道、公共開放 空間設置。

  • 十、其他活動空間系統 為延續及活絡都市活動系統,指定留設空間設計原則如下列: 1.街廓編號C6、C7、C8、C9 1樓及 2樓各層樓至少 40%樓地板面積應設置零售、餐飲, 及其他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使用。 (詳附件 二編號20) 2.前揭活動可集中留設於中庭,並將動線與九、公共開放空間系統及立體連通設施聯繫 。 3.商業區(供第二代展會中心使用)及 C13-1商業區(供商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臨街 面及臨接開放空間與人行軸線部分,均應設置適當之人行開口及對外之商業店舖,以 加強建築物與外部開放空間之活動互動性,並延續本地區街道活動氣氛。 4.為使本計畫區設計時考量捷運站位置,鼓勵使用大眾軌道運輸系統,並呼應原計畫時 段性人行空間想法,於本計畫區內應預為規劃銜接捷運站與鄰近地區地面層開放空間 系統相互配合之聯繫動線,設置立體連通設施,24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應具獨立 通達地面開放空間設計,且應設置無障礙相關設施為原則。

  • 十一、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1.本地區建築基地不得設置 2個以上之汽車出入口,但基地合於下列情形,並經臺北 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1)基地內建築物依法應設置之停車面積總和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停車數量總和達 150部以上者。 (2)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建築基地之汽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下列道路及場所: (1)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 5公尺範圍內。 (2)學校校門口距離10公尺範圍內。 (3)丁字路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或場所。 3.基地內以私設道路連通建築線及建築物出入口者,應於私設道路側,設置至少一邊 之人行道,且其寬度不得小於1公尺。 4.本計畫區停車空間及離街裝卸場設置標準,應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之相關規定辦理。C3至C14街廓之汽車停車空間依該管制規則停車空間之1.8倍留設 ,惟得視交通衝擊影響情形,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調整實際設置數量。如為跨街廓 整體規劃設計,停車空間可彈性配置於街廓內處理。(詳附件二編號21) 5.C2及C3街廓間道路得配合整體規劃需要,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人行空間。 (詳附件二編號21)

  • 十二、室內人行通道 本地區室內人行通道,應依圖十一所示之位置及規模設置。

  • 十三、天橋及地下道 1.本計畫區各街廓以天橋及地下道連接之位置如圖十一所示。本項設施得不計入容積 率及建蔽率(附件二編號22)。 2.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且人行道地坪應高於道路邊界處10至20公分,表面鋪裝應平 整,不得設置任何台階或障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做 1/40洩水坡度。

  • 十四、垃圾貯存空間 本計畫區各建築基地規定應設置垃圾貯存空間,若建築基地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 方公尺以上者,應於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礙衛生及觀瞻處以集中方式 設置之。垃圾貯存空間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1.各類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每滿 500平方公尺應設置 0.5平方公尺之貯存場所空間, 其最小面積應為 2平方公尺以上。(詳附件二編號23) 2.垃圾貯存場所空間規格應依下列規定: (1)垃圾貯存場所設置於建築物內者,其附設面積應以各幢建築物為計算單位,按不 同使用分別計算附設之,其最低淨高應為 2.4公尺以上。 (2)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場所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設置於法定空 地者,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備,但其場所應可接通建築線或私設通 路。

  • 十五、廣告招牌設置原則 本計畫區建築基地應下列原則,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廣告招牌。 1.住宅區(街廓編號R1~R12、 R14~R17)其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設置高度不得 超過基地地面量起 4公尺,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閃光裝置。( 詳附件二編號24) 2.住宅區(街廓編號 R13)其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設置高度不得超過基地地面 量起 5公尺或建築物 2層樓之窗臺底緣,離地淨高不得低於 3公尺且不得設置霓虹 閃光裝置。(詳附件二編號24) 3.商業區及工業區之建築基地,其廣告物、廣告旗幟及招牌,設置標準如下列規定辦 理: (1)廣告招牌之設置應以整體規劃設置為原則,並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設置。(詳附件二編號24) (2)商業區整體街廓開發者得設置薄膜型廣告,面積不得超過各向建築立面之 50%。 (詳附件二編號24) 4.本地區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廣告物或霓虹閃光燈等相關設施。(詳附件二編號24)

  • 十六、本地區街廓編號C 2至 C14之商業區,建物各樓層應設有集中之公共設備服務空間( 如廁所、茶水間等)。(詳附件二編號25)

  • 十七、本地區街廓編號C 1及C3~C14之商業區為強化毗鄰50公尺寬林蔭大道街景活動熱絡 氣氛,基地內主要零售型商業使用應沿此景觀林蔭綠軸配置,且應以精品商業、休閒 購物之使用為主,並以維持街面日夜活動之延續為原則。(詳附件二編號26)

  • 十八、本地區街廓與捷運之移設及連通,應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 通申請辦法」及相關規劃準則辦理。(詳附件二編號27)

  • 十九、本計畫地區之捷運機場用地屋頂層平臺得供為世貿中心戶外展示使用及觀景平臺使用 。

  • 二十、本計畫地區地標性高點建築物,其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以上者,應做風洞實驗評估 ,尤其側重高層建築所可能產生之微氣候及對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影響。

  • 二十一、本案之公共藝術設置應參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暨施行細則」暨「臺北市公共藝術 推動自治條例」辦理,其設置區位請參考圖十二。(詳附件二編號28)

  • 二十二、圍牆: 1.本計畫區內商業區、工業區、寺廟專用區之建築基地不得設置圍牆。 2.除前項規定外,本計畫區內住宅區、住宅區(特)、第三種住宅區(特)之建築 基地得建造高度 2公尺以下之圍牆,其基座不得高於45公分,圍牆透空部分面積 應不得少於圍牆總面積 70%。(詳附件二編號29)

  • 二十三、本計畫區各基地之建築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定辦理。另 C6~C9街廓建 築基地之建築應符合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候選綠建築證書標準。(詳 附件二編號30)

  • 二十四、 C6~C9街廓建築基地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夜間活動屬性提出整體建築物夜間照明設 計構想,以及「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設置構想,並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 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 二十五、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中部分列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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