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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3012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府都築 字第 11300906951 號
修訂本市都市計畫「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第二點 、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案
本表係摘錄要點,原都市計畫書詳:https://webgis.udd.gov.taipei/book/P113012.pdf

管制要點

  • 一、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二Ο、ΟΟΟ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      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      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二Ο、ΟΟΟ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      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      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      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闢都市計      畫道路者,其面臨該道路進深三Ο公尺範圍內面積在二、ΟΟ      Ο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六)計畫圖內(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      、依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規定領      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完工證明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      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      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建造者。   (七)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者,以不逾      其原建築面積、高度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   (八)基地與同一街廓內鄰接之土地(以下簡稱鄰地)併計後符合本      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協調鄰地不願意與基地合      併開發,且基地面積大於鄰地面積,並具下列情形之一:       (1)鄰地屬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稱畸零地,且基地為        鄰地之唯一合併地。       (2)同一街廓內未開發之土地僅餘基地與鄰地,基地與鄰地均        臨接都市計畫道路,且鄰地之每筆地號土地未有平均坡度        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情形。       (3)同一街廓內未開發之土地僅餘基地與鄰地,基地與鄰地均        臨接都市計畫道路且平均坡度小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地面積        均大於各自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自行變更細部計畫,併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九)鄰地皆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無法辦理讓售。

  • 二、基地內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除得配置下列設施並得計入開發   面積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為建築使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   積率。但民國88年 6月 7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者,不   在此限:   (一)排水、截水溝或滯洪、沉砂、擋土安全之水土保持設施及造林      保育措施。   (二)依法應退縮留設人行步道或設置基地內唯一穿過性之出入通路      ,經提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

  • 三、基地臨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部分,申請者應自行開闢完成並供公眾   通行為原則。但對基地環境有影響之虞者,其道路開闢型式及寬度等   ,得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本項原則規定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   計標準」第28條之限制。

  • 四、基地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其上設置建築物,亦不得計入檢討   建蔽率與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一)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二)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有潛在崩塌或洪患災害之虞者。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若予建築將有礙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      然文化景觀者。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建築者。

  • 五、(刪除)

  • 六、山坡地範圍內之開發案,須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但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所定適用本規則之開發案不須經都審之條件   者,不在此限。

  • 七、山坡地開發建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申請者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   關書圖文件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後,始得動工。

  • 八、山坡地開發之相關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坡度:      應以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民國80年至84年本府航空攝影      測量方式測繪之數值地形圖及依下列坵塊邊長分別計算平均坡      度,作為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及建築配置之基準:       (1)建蔽率、容積率檢討:坵塊邊長為十公尺。但屬第一點第        六款規定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        十一條規定並採以整數計之坵塊邊長計算。       (2)建築配置:坵塊邊長為以整數計之五公尺至十公尺。但屬        第一點第六款規定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並採以整數計之坵塊邊長計算。   (二)計算平均坡度之等高線得以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      ,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平均坡度。   (三)建築配置分析:      申請者應檢附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並使用與第      一款第二目建築配置計算平均坡度相同之坵塊圖及以相同位置      、方向套繪計算現況坡度,其現況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部      分,除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項目外,不得開挖整地及作      為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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