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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經濟/商品檢驗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0046025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經濟部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執行對於指定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能源效率
      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工作具備統一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廠商:指製造、進口、陳列或銷售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蒸氣壓
         縮式冰水機組之業者。
      (二)檢查單位: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對於指定蒸氣壓縮
         式冰水機組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之單位;包含中
         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單位及受其委託之法人或專業機構。
      (三)檢查人員: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對於指定蒸氣壓縮
         式冰水機組之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之人員。


  • 三、檢查單位及人員於執行本要點所定之能源效率標示檢查時,應依下列
      作業程序執行(能源效率標示檢查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一)廠商依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
         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七點規定取得產品管理序號後,於
         出貨前應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提供該產品之外觀照片、銘牌照片等相關資料,供能源效率標
         示檢查,未配合者視同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檢查單位就前款廠商提供之資料,得不定期進行能源效率標示
         檢查,於檢查時應核對該產品於管理系統之申報資訊並做成紀
         錄。
      (三)檢查人員另得視情況赴廠商製造或貯存指定蒸氣壓縮式冰水機
         組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依下列作業程序進行能源效率標示
         檢查:
         1.檢查人員應攜執行檢查所需之文件及器材,主動出示證明文
          件或識別證件,並向受檢廠商說明檢查目的。
         2.執行檢查時,檢查人員得視情況,要求受檢場所負責人提供
          有關資料,俾便查詢比對管理系統之登錄資料。
         3.檢查人員應將檢查過程及結果做成紀錄,並得視實際需要拍
          照存證。


  • 四、能源效率標示檢查作業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檢查人員完成檢查後應填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經檢查
         單位審核檢查結果,受檢廠商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將檢查
         結果紀錄存檔並進行結案。
      (二)受檢廠商未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受
         檢廠商限期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向檢查單位通報。
      (三)檢查單位於接獲前款通報改善完成或屆改善期限之次日起,應
         派員進行複查,並填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複查結果仍
         未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
      (四)受檢廠商經複查符合規定時,檢查單位應將複查結果紀錄,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依審核結果辦理結案及存檔工作。


  • 五、檢查單位執行本要點所定能源效率抽測之時機及數量如下:
      (一)抽測時機: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定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能源效率
         等級或廠商取得管理序號前,得實施能源效率抽測檢查。
      (二)抽測數量:依當年度廠商於管理系統申請管理序號總數量,每
         二百台抽測一台,總數量未達二百台者,亦抽測一台;中央主
         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 六、檢查單位及檢查人員辦理本要點所定能源效率抽測時,應依下列作業
      程序執行(能源效率抽測檢查流程如附圖二):
      (一)檢查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能源效率抽測機組之品牌型號後
         ,應通知受檢廠商進行能源效率抽測,受檢廠商應於前揭通知
         所定期限內確認實施時間,並於檢查單位指定之期限內將受檢
         機組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實驗室後向檢查單位通報。
      (二)前款指定實驗室,應於收樣時簽收廠商送檢之蒸氣壓縮式冰水
         機組,並填寫收樣檢查紀錄後,回傳至檢查單位;指定實驗室
         應於檢查單位審核確認後,始得進行受檢機組之能源效率檢測
         。
      (三)檢查單位得依下列作業程序,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能源效
         率抽測檢查之見證測試:
         1.檢查單位得派員會同受檢廠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實驗室
          ,進行能源效率抽測檢查之見證測試。
         2.檢查人員至見證測試地點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或識別證件,
          並向受檢廠商說明見證測試程序。
         3.檢查人員應將見證測試過程及結果做成紀錄,並得視實際需
          要拍照存證及核對關鍵零組件,受檢廠商應配合提供必要文
          件及說明,未配合者視同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四)檢查單位得會同受檢廠商,採遠端視訊方式進行能源效率抽測
         檢查之見證測試,檢查人員應將見證測試過程及結果做成紀錄
         ,受檢廠商應配合提供必要文件及說明,未配合者視同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


  • 七、能源效率抽測檢查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能源效率抽測檢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將測試紀錄
         建檔存查並辦理結案。
      (二)能源效率抽測檢查結果,未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檢具測試
         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受檢廠商限期完成改善,
         並將未符合規定之受檢機組運送至指定實驗室後向檢查單位通
         報辦理複測。
      (三)受檢廠商未於限期內辦理複測者,檢查單位得依前次測試紀錄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受檢廠商限期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
         向檢查單位通報。
      (四)複測結果未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檢具測試紀錄,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通知受檢廠商限期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向檢查單
         位通報。
      (五)未依前二款限期完成改善者,檢查單位應於管理系統公布,並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
      (六)受檢廠商經複測結果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將檢查結果紀錄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於管理系統公布銷案。


  • 八、檢查人員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檢查、抽測或見證測試時,若受檢廠商無
      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致無法達成檢查、抽測或見證測試目的時
      ,檢查人員應作成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第五款規定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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