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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615030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九點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
      開放政府理念,建立政府與社會各界之互信及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指派政務委員一人督導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業務,並結合各機關開放政府聯
      絡人,建立聯繫機制。

  • 三、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以下簡稱二級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且
      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人,擔任開放政府聯絡人,由機關副首長或資訊長負責督導,並
      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逐級指派人員擔任。

  • 四、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由具有公眾溝通熱誠、熟悉政策業務、善用網路工具等特質之所
      屬公務人員擔任之。

  • 五、開放政府聯絡人得視議題需要彈性運作,並強化機關內部橫向溝通聯繫。各機關得視需
      求,結合國會聯絡、新聞聯絡、資訊、管考或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協作。

  • 六、各機關於政策形成推動過程,應充分考量透明、參與、課責、涵容等開放政府基本原則
      。如涉及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分歧或民眾參與熱烈之議題,開放政府聯絡人應協助
      各該機關首長評估是否應在政策規劃前期,秉持開放政府原則踐行適當之程序。
      前項議題非單一機關所得處理者,該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得主動聯繫其他機關開放政府
      聯絡人共同協作,或透過開放政府聯繫機制,陳請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政務委員召開跨
      部會協作會議。

  • 七、本院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
     (一)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機關督導開放政府業
        務之副首長或資訊長出席,研商開放政府重要政策及推動方案。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機關開放政府聯絡
        人出席,滾動檢討開放政府應推動之工作。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邀集該議題之利害關係人、相關機
        關(構)、團體及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釐清該議題之事實及問題焦點,探討可行
        之解決方式。

  • 八、本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助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逐步培養下列專業職能:
     (一)於政策規劃前期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並透過開放資料、轉譯等方法,銜接政策
        規劃及常民語言。
     (二)於協作會議、焦點團體之諮詢或公聽會等程序,透過會議專業主持,提升議題討論
        聚焦程度。
     (三)透過文字、影像或聲音等專業記錄方法,公開政策溝通及形成過程。
     (四)熟悉網路工具之使用,以公民科技增進公眾理性對話。

  • 九、開放政府聯絡人推動開放政府業務著有績效者,各機關應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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