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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
開放政府理念,建立政府與社會各界之互信及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指派政務委員一人督導本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業務,並結合各機關開放政府聯
絡人,建立聯繫機制。 -
三、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以下簡稱二級機關)應指派適當層級且
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人,擔任開放政府聯絡人,由機關副首長或資訊長負責督導,並
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逐級指派人員擔任。 -
四、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由具有公眾溝通熱誠、熟悉政策業務、善用網路工具等特質之所
屬公務人員擔任之。 -
五、開放政府聯絡人得視議題需要彈性運作,並強化機關內部橫向溝通聯繫。各機關得視需
求,結合國會聯絡、新聞聯絡、資訊、管考或相關業務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共同協作。 -
六、各機關於政策形成推動過程,應充分考量透明、參與、課責、涵容等開放政府基本原則
。如涉及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分歧或民眾參與熱烈之議題,開放政府聯絡人應協助
各該機關首長評估是否應在政策規劃前期,秉持開放政府原則踐行適當之程序。
前項議題非單一機關所得處理者,該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得主動聯繫其他機關開放政府
聯絡人共同協作,或透過開放政府聯繫機制,陳請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政務委員召開跨
部會協作會議。 -
七、本院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
(一)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機關督導開放政府業
務之副首長或資訊長出席,研商開放政府重要政策及推動方案。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機關開放政府聯絡
人出席,滾動檢討開放政府應推動之工作。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邀集該議題之利害關係人、相關機
關(構)、團體及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釐清該議題之事實及問題焦點,探討可行
之解決方式。 -
八、本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助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逐步培養下列專業職能:
(一)於政策規劃前期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並透過開放資料、轉譯等方法,銜接政策
規劃及常民語言。
(二)於協作會議、焦點團體之諮詢或公聽會等程序,透過會議專業主持,提升議題討論
聚焦程度。
(三)透過文字、影像或聲音等專業記錄方法,公開政策溝通及形成過程。
(四)熟悉網路工具之使用,以公民科技增進公眾理性對話。 -
九、開放政府聯絡人推動開放政府業務著有績效者,各機關應予以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