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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21472805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措施指定區域:金門地區。


  •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四、本措施指定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止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
      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送至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
      下列肉品或肉品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一)肉品加工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50%,且經連續三十分
          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加熱處理。
         2.偶蹄類動物肉及雜碎占總固形物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
          ,連續三十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
          理,有適當包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牛、豬肉乾及其他肉
          品加工產品。
         3.肉品來源或製造地為除金門地區以外之臺灣地區,且經連續
          三十分鐘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100℃以上之加熱處理。
         4.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口蹄疫及牛
          結節疹風險評估通過。
      (二)屠體來源牛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牛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屠宰前,經金門地區畜牧場(以下簡稱來源場)飼養一年以
          上。
         2.屠宰前三個月內,金門地區無口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
          動物傳染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月抽檢動物血清檢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
          及血清抗體,且結果應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陰性反應
          及80%以上有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屠宰前應經檢測血清抗體具足夠
          保護力價。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耳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金門
          縣政府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所)內,
          隔離飼養檢查三十日以上,隔離期間不得引入口蹄疫感受性
          動物。隔離滿二十八日後,經金門縣政府派員逐頭檢查健康
          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行病毒學及血清學檢測,確認無感
          染口蹄疫病毒。其屬 O型口蹄疫血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
          射一劑口蹄疫疫苗滿三十日後,再次採血檢驗,其檢驗結果
          應為陽性。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金門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屠宰場(以下簡稱指定屠宰場)
           進行屠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2)起運及屠宰當日,無口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指定隔離場所以專車直接運至指定屠宰場,運
           送過程不得接觸口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
           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4)屠宰前應以食用級檸檬酸進行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
           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6)自指定屠宰場執行屠宰前最後一次消毒時起,至該批肉品
           起運前,金門地區無口蹄疫案例。
      (三)屠體來源羊隻符合前款規定之生鮮、冷藏或冷凍羊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四)屠體來源豬隻符合下列條件之生鮮、冷藏或冷凍豬肉。但不包
         括屠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屠宰前,經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2.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六目規定。
         3.屠宰後以防滲漏方式包裝,於動物防疫機關監督下,輸送至
          臺灣本島指定肉品加工廠,以下列方式之一加工處理:
          (1)製成罐頭。
          (2)加熱使產品中心溫度達70℃以上並持續三十分鐘以上。
          (3)水活性在0.85以下之鹽漬乾燥。
      (五)臺灣本島製造,於金門地區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
         之生鮮豬肉產品,得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方式輸送至臺灣本島
         及其他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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