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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3008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0)北市稽企乙字第1003623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企劃服務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科長及各
      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或人
      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
      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
      申請,並加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毀
          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
          第 7款、第 2項第 4款規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 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
          30日計。
         3.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12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40日( 9月22日)提出申請;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
          辦理。
      (三)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定,由分處派
          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
          售額,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
          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 1日。
         2.汽車及 151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
          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 2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里辦公處、消
          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第 2款者並應加附修車
          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
          間之使用牌照稅。

    相關SOP

  • 三、宣導方式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
         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處分送,供災區納稅義
         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件,積極處理
         民眾疑難問題。


  • 四、報表編製
      各分處應於災害發生後 1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減免或緩徵稅捐統
      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企劃服務科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時請各
      相關單位提供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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