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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8-3001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8)北市財菸字第10830002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點,並自108年7月1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處理菸酒業務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促
      使義務人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
      理原則。


  • 二、義務人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行政罰鍰,惟確有繳納意願者,得於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前,填具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分期
      繳納罰鍰。


  • 三、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並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十八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逾十五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
      ,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財政局局長核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期。


  • 四、分期繳納之最後一期期限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 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未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即依規定移送行
      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六、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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