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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7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17130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理處務。

  •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本市山坡地安全管理政策研擬、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區
      調查及劃定、環境地質與防災資料庫、雨量及土石流觀測系統等建置、
      更新、維護及工程考工等事項。
    二 道路步道科:本市山區道路(不含都市計畫道路)及登山步道之闢建、
      維護及管理、山坡地既成道路之邊坡改善、維護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三 森林遊憩科:本市森林與保安林之調查、保育、開發及利用、風景區、
      露營場與苗圃之規劃、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四 土石流防治科:本市山坡地野溪、山溝與土石流潛勢溪流治理之調查、
      規劃、整治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五 坡地整治科:本市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礦渣區與未徵收公園預定地之治
      理及災害復舊、山坡地農地之水土保持治理與農村新風貌調查規劃及執
      行等事項。
    六 坡地住宅科: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社區邊坡之
      安全檢查、山坡地道路、住宅與農地邊坡調查、建檔及督導改善等事項
      。
    七 審查管理科: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施工監督檢查
      、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之查報、取締及強
      制執行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
    司、秘書、股長、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六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八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九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一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十二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三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轉
    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
    工務局備查。

  •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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