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理處務。 -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企劃科:本市山坡地安全管理政策研擬、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區
調查及劃定、環境地質與防災資料庫、雨量及土石流觀測系統等建置、
更新、維護及工程考工等事項。
二 道路步道科:本市山區道路(不含都市計畫道路)及登山步道之闢建、
維護及管理、山坡地既成道路之邊坡改善、維護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三 森林遊憩科:本市森林與保安林之調查、保育、開發及利用、風景區、
露營場與苗圃之規劃、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四 土石流防治科:本市山坡地野溪、山溝與土石流潛勢溪流治理之調查、
規劃、整治及災害復舊等事項。
五 坡地整治科:本市山坡地環境敏感區、礦渣區與未徵收公園預定地之治
理及災害復舊、山坡地農地之水土保持治理與農村新風貌調查規劃及執
行等事項。
六 坡地住宅科: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社區邊坡之
安全檢查、山坡地道路、住宅與農地邊坡調查、建檔及督導改善等事項
。
七 審查管理科:本市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施工監督檢查
、山坡地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之查報、取締及強
制執行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
司、秘書、股長、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五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六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八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九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十一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十二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專門委員。
六 副總工程司。
七 科長。
八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十三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轉
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
工務局備查。 -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