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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36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111229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發展,建構完整原住民
      族教育支援系統,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特設置臺北市原住民族
      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本市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
      (三)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
         廣。
      (四)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 三、本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
      (二)置副召集人兩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及中等教育科科長擔任,
         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定之校長擔任,統籌及執行本中心
         相關業務及會計事項,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
         資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綜理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
         、公共關係及本市原住民族相關活動之協辦等事務。
      (五)置組長三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
         務經驗之教師兼任,報本局聘任之。
      (六)置助理員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請人員擔任,協助本中
         心相關行政業務。


  • 四、本中心各組之分工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擬訂本中心年度計畫、籌編預算、彙整本市原住
         民族教育相關統計資料、執行族語師資人員培訓獎勵事宜、協
         助學校推展族語教育及諮詢服務。
      (二)教育活動組:辦理學生原住民族文化學習活動、推動原住民族
         教育議題融入課程、協助原住民學生升學諮詢。
      (三)教學資源組:研發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辦理原住民
         族語遠距教學、統整及推廣原住民族教育文物、建置及管理本
         中心網路與資訊系統。


  • 五、本中心為因應業務執行及推動本市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發展
      ,得視需要另聘諮詢委員若干人。


  • 六、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
      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比照主任採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學校
      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 七、本中心支援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
      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八、本中心設於本局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得設駐區學校。
      本中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補
      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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