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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37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國字第1133042338號函停止適用,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或重要計畫之諮詢與審議。
      (二)原住民族文化、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諮詢與審議。
      (三)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及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
      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原民會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教師及學校行政代表三人。
      (三)學生家長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
      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中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四、本委員會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代表列席提供諮詢
      意見。


  • 五、本委員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 六、本委員會相關幕僚及行政作業,由主任委員指定相關人員兼辦。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原民會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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