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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中途輟
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及復學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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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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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辦理單位及職掌如下:
(一)本局:統籌策劃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行政網絡,並協同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
中心等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行作業事宜。
(二)學校:掌握中輟生資料、建立檔案進行通報、家訪、輔導、轉介及復學輔導就讀
等事宜,並對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者,提供或轉介多元型態教育及輔導
措施。
(三)社會局:規劃辦理中輟生之家訪、調查及協助復學、就養、就醫、就業職訓等事
宜。
(四)民政局(區公所):規劃辦理中輟生之復學事宜,並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細則
針對中輟生之家長處以罰鍰。
(五)警察局、學生校外會:訪查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
(六)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中途輟學偏差行為學生之家訪與個案輔導,並協助復學或
就業職訓。
(七)衛生局(醫療院所):依中輟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事宜。
(八)勞動局:規劃辦理中輟生職訓及就業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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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事項及學校各處室職掌分工,應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及學校各處室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職掌分
工表(如附件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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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中途輟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至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並於五日內以書面函報臺北市中輟學生輔導資源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區
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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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輟生經尋獲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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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輟生復學後,學校應即時上網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網站,並
以書面通知中心學校、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社會局及轉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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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應設置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轉介警政、社
政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追蹤、協尋、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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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輟生有意願返校復學時,由輔導室儘速協助填寫復學申請書及協洽教務人員、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該生導師及家長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前置會議,研擬該生復學觀察機制及
復學輔導課程,並於五個工作天內召開鑑定復學輔導會議積極協助其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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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視中輟生情況及需求編入適當年級與班級,其復學編班原則如下:
(一)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處理。
(二)依據學校編班原則及學生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班級。
(三)經專案暫讀補校或本局補助辦理之合作式中途班(即中介學園)之學生,學籍仍
設原校原班,由原校負責追蹤輔導,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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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應以轉銜輔導原則進行中輟生之復學輔導就讀,其原則如下:
(一)進行身心評估,並建立同儕、師生及家長等之輔導網絡(輔導就讀、轉銜)。
(二)協助中輟生建立行為常規以適應學校生活。
(三)規劃適性學習計畫以協助中輟生學習適應的落差,考量個別教學輔導計畫。
(四)輔導中輟生的班級同儕,以接納的態度協助中輟生的復學。
(五)協助任課教師及家長學習用鼓勵及務實的態度對待復學的中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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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輟生復學後校內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
規定及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採計成績。
(二)以補考提供成績登錄。
(三)以現有成績紀錄作為學期成績參考。
(四)輟學期間成績得記載為零分。
(五)專案提報校內鑑定復學輔導就讀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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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轉介輔導就讀合作式中途班之中輟生成績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用學校定期考試成績者,應考原就讀學校之定期考試,以實得分數紀錄。
(二)採用合作式中途班成績者:定期考查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一般學科、領域課程
以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登錄(零分除外);日常考查成績佔百分
之六十,平時成績、日常生活考查、綜合表現以合作式中途班成績登錄。
(三)學校應採認合作式中途班之出缺席紀錄;合作式中途班之獎懲紀錄得提供學校
參考。
(四)合作式中途班學生畢業資格須經審查委員會審核時,原就讀學校應邀合作式中
途班代表列席會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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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關特殊個案協助機制依序如下:
(一)學校召開校級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討論。
(二)學校如已善用各項輔導及策略資源,仍無法解決個案問題,應以密件方式函請
本局召開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經本局審理評估後決定是否召開鑑定復
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
(三)經本局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會議協助,仍有難以協調解決之個案問題,由本
局提報市級強迫入學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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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及其他各相關單位辦理中輟業務績效良好者,由學校或其他各相關單位,針對有
功人員,依以下類型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持續三個月以上,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且順利畢業或結業,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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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若有虛報、匿報或拒收中輟生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