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3003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333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點,並自110年3月26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得持戶口證明文件申請轉學。


  •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學
         之依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臺北市國
         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附表一)至轉入學校申請就讀
         。


  • 四、學校受理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受理學生轉出時,應查驗戶籍資料及學生家長雙方(或監
         護人)身分證件,並於轉學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
         者,除仍須檢附身分證件外,另須出具委託書。
      (二)學校受理學生轉入時,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
         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校務行政系統轉移、掛號信件郵寄或以電子郵件送達轉
         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四)原就讀學校於三日內,未接獲轉入學校通知時,依臺北市國民
         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 五、學生除依上述轉學程序辦理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
         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二)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通過,取得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之未足齡兒童,若有轉學至
         本市就讀之需求,可由家長向本局特殊教育科提出申請,並提
         供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可依轉學
         程序申請轉入本市國小就讀。
      (三)申請轉入「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第三條所定
         大學區制學校之學生超過額滿標準時,應以設籍基本學區者優
         先轉入。
      (四)特殊兒童之轉學依本市鑑輔會之決議辦理。
      (五)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之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
         居留證)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附表二);香港、澳
         門居民學齡子女得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六)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其學籍依「臺北市國
         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未辦理轉出者,依中途輟
         學通報處理。學生回國後,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向其戶籍所
         在地學區之學校申請依學齡編入相當學齡或學齡以下之年級就
         讀,如該校該年級額滿,則比照額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七)僑生回國就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向僑務委
         員會提出申請。
      (八)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生,家長得檢具於本市之雇用證明或居
         住事實之文件,向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學校申
         請轉入,但額滿學校除外。
      (九)未申報戶籍之學齡學生,仍應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等資料
         ,同意其就學,再補辦戶籍,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辦。
      (十)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之轉入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
         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學校。


  • 六、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每班平
      均人數達上開基準之上限時,得宣布該年級額滿,額滿後不收轉學生
      。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鄰近學校如同時額滿,必要時,該額滿年
      級每班學生人數得逾上開基準之上限。
      大學區制學校之學生,每班以不超過教育局每學年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必要時每班人數得超過上開之基準,其餘學生協助轉介至其他大學
      區制學校或原學區學校就讀。
      班級內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依鑑輔會核定班級減少人數之結果編班,
      編班後,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第一項基準之上限為原則。
      前列各款人數標準,得由本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調降之。


  • 七、學校各年級如額滿,應檢附該年級學生人數、班級平均人數、普通班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依鑑輔會核定班級減少人數及建議改分發學校,報
      本局核准,以每學年報核一次為原則,並於九月三十日前報核,如於
      學期中額滿,可專案報核。
      本局核准各年級之額滿後,學校應公告周知。


  • 八、各校經本局核准該年級為額滿時,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推
      薦其至改分發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附表三)交與
      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教育局核准宣布額滿
      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為方便兄弟姊妹互相照顧,其父
      母或監護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轉學至改分發學校,免受改
      分發學校額滿之限制。


  • 九、額滿學校有缺額時,應依出現缺額當日前,家長已申請登記之結果為
      準,並依下列各款錄取原則之先後順序遞補至班級編制基準人數:
      (一)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欲隨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本校
         者。
      (二)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三)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臺北
         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
         者。
      (四)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
         入戶證明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
      (五)如申請登記學生符合轉學資格之人數多於缺額人數時,申請學
         生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同址在額滿學校學區內,非寄居
         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以學生設籍之
         先後依序錄取:
         1.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
          有權狀證明。
         2.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足以
          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3.原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如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請檢附核定公文、核定版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書或核定版重建計畫書及戶口名簿供學校審查,
          申請追溯設籍日期。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
          入學辦法」辦理。
      (六)依前五款順序遞補錄取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生設籍先
         後錄取至額滿為止。
      各校受理申請轉學登記時間以每一學年度為登記單位,新學年度開始
      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 十、額滿學校應隨時接受家長之申請登記,不得拒絕,在登記完竣後,應
      告知錄取原則,並將書面資料交與家長以備遞補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
      因而出現之缺額。但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出現
      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額滿學校在出現缺額時,學校應盡通知
      遞補之義務。


  • 十一、學生保護個案之轉學,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教育局應將額滿學
       校名單函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並請該局轉知相關機構,儘量避免
       轉介額滿學校,其安置方式由社會局或社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
       專業單位以公文通知學校協助辦理轉學。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不受額滿學校限制
       ,得向暫住所在地學校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
       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
       讀期間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


  • 十二、各校如發現學生之戶籍已遷至該校學區外,應即請其轉學至戶籍所
       在地之學校。


  • 十三、普通班學生如學習適應不良,為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能力及信心,
       家長希學生重讀該年級,得經各校召開編班委員會,備妥家長同意
       書及會議紀錄函報本局同意後重讀該年級。
       轉學生家長申請編入學齡以下就讀時,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考量學生
       能力、年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學校應備妥家長同意書及會議紀錄
       函報本局備查。


  • 十四、中途輟學之學生,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為止。


  • 十五、本局對於整併及重新改建學校之個案,得視情形另行公告協助學生
       轉學之作業方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