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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4007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099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三 條

    教育局委託私人辦理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受託學校)之受託
    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本條例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終
    止委託契約者,教育局依本辦法辦理接管。

  • 第 四 條

    教育局為辦理相關接管事務,得聘教育行政、會計或財務管理等專業領域之
    學者或專家,成立接管小組。

  • 第 五 條

    教育局為準備接管事宜,得指派人員進入受託學校調查並蒐集相關資料,受
    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六 條

    教育局接管受託學校前,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受託人並公告之:
    一 受託學校之名稱及地址。
    二 接管之法令依據及原因。
    三 接管之標的。
    四 接管日期與受託人移交受託學校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及校
      務檔案之期限。
    五 其他必要之事項。

  • 第 七 條

    教育局接管受託學校後,學生有轉學或其他安置需求者,應予協助辦理。

  • 第 八 條

    受託學校經接管後,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
    職員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
    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
    處理。

  •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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