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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7-2035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96317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適切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教學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涵蓋
      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
      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 三、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時,應依照下列原則審慎選用相關教材及教學資
      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檢視及審查通過,以利委員瞭解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式,及充分討論以求專業共識與周延 :
      (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意旨。
      (二)符合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課程之核心素
         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
      (三)符合學生身心與認知發展階段。


  • 四、各校訂定之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包含正式課程、非正式課程及晨光時間課程
      )除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外,亦應於期初公
      告各校網站專區,俾供家長瞭解及親師共學。另學校邀請校外人士或團體進行性別平等
      教育課程或相關宣導活動,宜規劃開放家長、教師觀課措施及提早告知觀課日期,以利
      親師溝通。


  • 五、本局提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其內容應為政府機關編印或審查通過,或
      經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檢視與審查,必要時經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始得提供學校。


  • 六、各校選用輔助教材教學時,應考慮是否有助於學生思索與傳達真正的教學意涵,及能否
      引導學生朝向較正確的方向思考,建立保護自己、尊重他人,進而落實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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