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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4002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9732174600號令修正(原名稱:臺北市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辦法)
  •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培
    養優秀運動人才,提升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三 條

    各校經教育局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發展運動項目者,應成立招生委員會,
    於每年五月底前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招生事宜,並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送學生錄取名冊及證明文件報教育局備
    查。
    參加前項甄試之國民中小學學生,須設籍本市,但不受學區之限制。

  • 第 四 條

    國民小學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三年級以上,對體育運動有興趣或
    經評估具發展潛力者。

  • 第 五 條

    國民中學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國民小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團體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四名,全國或臺灣區比
      賽前八名。
    二 個人競賽項目:曾獲得直轄市、縣(市)級比賽前六名,全國或臺灣區比
      賽前八名。
    三 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
    四 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及發展潛力。

  • 第 六 條

    高級中等學校招收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年齡未超過十七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
      會或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
    三 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
    四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
      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五 曾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
      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六 曾參加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前
      三名。
    七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項目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八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項目錦標賽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
      。
    九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辦理之運動聯賽優勝,並取得保送資格。
    十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升學輔導盃賽前六名,並取
      得輔導升學甄審或甄試資格。
    十一 曾獲得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單項運動競賽前四名或
       破大會紀錄。
    十二 曾獲得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各單項運動競賽前二名或破大會
       紀錄。
    十三 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
    十四 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具發展潛力,且術科測驗成績優良。

  • 第 七 條

    各校應以教育局核定之重點發展運動項目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其名額(
    含教育部分發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名額)不計入該校核定招生名額,並以各
    校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為上限。
    各校辦理招生時,如因特殊情形,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應報請教育局核准
    後辦理。

  • 第 八 條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由各
    校自訂標準,學科採行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不另辦理學科考試
    ;學科成績合於標準者,依術科成績優劣順序錄取。

  •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入學之學生,入學後如不願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者,國民中小學學
    生非依學區就讀者,除原分發學校額滿應就讀改分發學校外,應返回原分發
    學校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應由學校依規定輔導轉學。

  •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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