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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9-2019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體字第1083102325號函訂定全文八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學生健康並落實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禁用電子煙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煙係指能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


  • 三、本要點所稱使用電子煙,指吸食、聞用或啟動電子煙等行為。


  • 四、本要點所定禁用範圍,指學校辦公場所、校區(含操場等戶外場所)及校園周邊場域(
      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


  • 五、學校應於第四點所定禁用範圍設置明顯禁用電子煙標示,任何人不得於禁用範圍內使用
      電子煙;學校場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使用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並納入各項
      契約內容。


  • 六、學校應加強輔導,並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學生不得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
      學校發現學生於第四點所定禁用範圍內持有、攜帶或使用電子煙者,應授予學生三小時
      相關教育,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電子煙。


  • 七、學校應結合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制度,並運用多元媒體加強宣導電子煙防制。


  • 八、學校應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電子煙防
      制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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