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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4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中字第1113023133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二十一點,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臺北市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並規
      範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項目及程序,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學
      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社團法人台北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或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出缺學
         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第三款之校長代表、第四款之教師會代表及
      第五款之家長代表,分別依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普高組)
      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技高組)之遴選組別聘(派)兼之
      。
      第二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局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
      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
      第二項第六款之教師代表由各該學校全體專任教師以票選方式選出,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由各該學校學生
      家長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班
      級家長代表出席,始得開會,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
      分之一。家長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家長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家長代表代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應各選出候補代表一人,倘
      候補委員仍須迴避時,普高組及技高組代表可互為候補。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得視需要採行視訊方式進行之。


  •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擔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
      主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
      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四、遴選會委員有以下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
      (二)除浮動委員外,遴選會委員現服務於出缺學校或候選校長任職
         之學校者。
      (三)與校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


  • 五、遴選會於每學年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六、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討論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之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校長之遴選作業。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作業。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作業。


  • 七、校長連任審議部分及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
      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相關審議事宜,由本局擬定草案,送請遴選會
      審議。


  • 八、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之學校,本局得徵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之條件之校長候選人同意,推薦
      為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選會決議行之。


  • 九、出缺學校校長,由遴選會就候選人中遴選出校長一人,由本局依法定
      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聘任之。


  • 十、遴選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 十一、申請連任及轉任之校長考評項目,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專業
       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由本局就平日辦學情形、年度成績考核、
       學校評鑑或教育品質確保結果及其他評核等項目綜合總評。


  • 十二、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局主管科及督學室考評(
       含家長會及教師會、學生平時意見之反映)及本局總評三部分。本
       局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遴選會,作為校長連任或轉任之重
       要參考依據;必要時,遴選會得邀請本局視導區督學及業務主管人
       員列席說明。


  • 十三、新設學校首任校長由該校籌備處主任擔任,經提遴選會同意後,由
       本局報請本府聘任之。
       遴選會不同意時,新設學校之首任校長應循遴選程序遴選之。


  • 十四、本局應公告出缺校長之學校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校長候選
       人如申請二所以上之學校,應在申請表中註明。


  • 十五、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
       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提出經營理念與方案,擬具四年
       中程校務發展規劃書,並由本局公告於本局網站。
       遴選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校長候選人如
       認為有需要,亦得列席說明,遴選會不得拒絕。


  • 十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及教師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由出缺學校人事室統籌協調辦理校長候選人說明會及班級家
          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校內意向表達投票作業。
       (二)在校長遴選報名後,始得邀請所有校長候選人進行說明會及
          意向表達投票。
       (三)現場參與校長候選人說明會之班級家長代表與全體專任教師
          應於校長候選人說明會辦理完成當日進行校內意向表達投票
          。
       (四)意向表達投票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
       (五)出缺學校浮動委員於遴選會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
          員代表大會與全體專任教師會議之決議為依據,不得對遴選
          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選會之決議應予尊重。


  • 十七、遴選會除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晤談外,必要時,並得推選委員組成
       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深入瞭解候選人。


  • 十八、遴選會應根據校長候選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本局總評及相關考評資
       料、訪視小組訪評報告或說明及校長候選人之現場報告,進行遴選
       審議。


  • 十九、匿名檢舉案件,不予受理;具名檢舉案件而未檢附具體事證者,經
       本局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亦不予受理。檢舉案件經遴選會討論
       決議視案件性質組成三至五人訪查小組,瞭解後向遴選會提出說明
       。前開訪查,本局得派員協助。


  • 二十、遴選會訪查檢舉案件期間,得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配合訪查,其
       有拒絕、規避或妨礙訪查之情事,由訪查小組載明紀錄並向遴選會
       報告後,遴選會得決議不續行訪查,逕行遴選審議。


  • 二十一、遴選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教育局予以解聘之: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參加、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特定校長候選人辦理
           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
        (五)違反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內容之保密義務,或單獨
           或聯合召開記者會發布遴選相關資訊。
        (六)違反第四點之迴避規定
        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
        績效考評辦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 二十二、本市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考評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補充規定
        。


  • 二十三、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連任、轉任審議及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
        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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