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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7-401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維護通道,指供維護人員或機具通行至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
    之通道。

  • 第 四 條

    維護通道設置寬度及高度應分別在0‧九公尺及一‧八公尺以上。但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設置寬度及高度均應達三‧五公尺以上,且地面容許
    載重不得低於十七公噸:
    一 雨水調節池及沉砂池之設施容量達三0立方公尺以上。
    二 雨水箱涵及管涵之內徑達一公尺以上,且其長度超過二0公尺。
    三 其他經水利處認定。

  •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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