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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山坡地災
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
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任務:
(一)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應變小組之
開設及其相關作業規定,處理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二)加強坡地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
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本市山坡地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各級相關機關
應變處理。
(四)本市山坡地災情之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回報
事項。
(五)本市山坡地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等緊急措施
。
(六)其他有關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事項。 -
三、組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指揮官:由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副指揮官:由副處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
工程司(二人)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輪值主管:由各編組組長(後勤支援組除外)輪流兼任,綜理
本處防災中心開設運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案件分派及各項
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四)道路步道組:
1.道路步道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五)森林遊憩組
1.森林遊憩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六)土石流防治組:
1.土石流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土石流警戒及疏散避
難分析研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
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坡地整治組:
1.坡地整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列管邊坡敏感區警戒
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
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坡地住宅組:
1.坡地住宅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
、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事宜,以及
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
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九)審查管理組:
1.審查管理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施工中案件與違規案件之災害勘查
及處理事項;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
、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十)幕僚作業組:
1.由企劃科及秘書室組成,並由企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2.綜整各分組及防災中心開設運作等事宜。
(十一)後勤支援組:
1.由秘書室組成,並由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
2.辦理本小組成立期間辦公空間之水電、空調、電信、進駐
人員膳食、車輛調度等後勤支援事項。 -
四、進駐地點: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
(二)本處防災中心。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 -
五、成立時機:
(一)三級強化開設
1.開設時機:經接獲消防局及本局通報成立時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本處防災中心:
由幕僚作業組待命應變,或視需要由幕僚作業組組長報請
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指揮官得視
災情狀況要求輪值主管及各分組人員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副總工程司以下股長以上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組組長(
每次 1人),並率 2名同仁進駐。
B.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企劃科及秘書
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每次 1人)。
(3)本處企劃科:
非本局主管災害,惟經消防局及本局通知配合進駐時,由
幕僚作業組進駐(每次 1人),如市府要求本處支援或災
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代理人)開設本
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人,幕僚作
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進駐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輪值主管
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及
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
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動
派員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副組長(每次 1人),並率 3名同仁進駐。
(3)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升
為一級開設。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注意事項)
(1)本處防災中心:
A.副指揮官及輪值主管各進駐 1人,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2 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支援組 1人。
B.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發生時,由輪值主
管進駐 1人,土石流防治組 /森林遊憩組、坡地整治組
及審查管理組各進駐 2人,幕僚作業組進駐 3人,後勤
支援組進駐 1人,指揮官得視災情狀況要求其餘分組機
動派員進駐。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幕僚作業
組及後勤支援組除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A.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森林火災(本處主政):由
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輪班擔任本局應變小
組之幕僚分組組長(每次 1人),並率 4名同仁進駐(
其中 1人進駐大地分組)。
B.水災、風災及其他本局主管災害:由正工程司及股長(
企劃科及秘書室除外)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擔任本局應變
小組之大地分組(每次 1人)。
(4)本處企劃科:
與本市山坡地無關之災害,由幕僚作業組進駐,如市府要
求本處支援或災情擴大至山坡地,即報請指揮官(或授權
代理人)開設本處防災中心,並由各分組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
20時交接),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
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
搶修組標準作業程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
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合本市各區災害應變
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注意
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
六、一級及二級開設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開設時,由幕僚作業組通知本處股長級以上人員轉知各
編組第一班人員進駐,後續輪班人員由前梯次進駐人員提早通
知。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小組同步成立並接受市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於成立後10分鐘內回傳本小組開設情形回報單
至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二級轉一級開設時亦同。
(三)本小組進駐人員,應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四)本小組二級開設時於每日 5、11、17及23時,一級開設時於每
日 2、 5、 8、11、14、17、20及23時填報本市重大災害出動
救災人員及裝備速報表(表 A3a)及交通災情通報表(表 F1a
),電傳至 prevfa013@gmail.com信箱並至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更新資料。
(五)本小組開設後,配合市災害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需求,
由幕僚作業組彙整本處整備與災情搶救情形,填寫資料後回復
市災害應變中心彙整。
(六)配合消防局函頒實施「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計畫群『分析研判
會議』作業規定」,消防局視災情發展狀況於災害防救會報前
2 小時( 7時、19時)或臨時指定召開分析研判會議,本處需
準備報告資料(幕僚作業組彙整)並由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人員出席報告。
(七)本小組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各編組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
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八)本小組指揮官得視狀況調派颱風期間跨區支援救災能量事宜。
(九)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小組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並依據本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處理標準作
業流程辦理。
(十)各組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
本府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之有關山坡地災害情形,並派員查
勘及緊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登載至系統中。
(十一)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編組依權責繼續辦理。 -
七、平時零星災害作業程序:
(一)強降雨期間或地震後消防局建議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由
幕僚作業組組長請示指揮官視情形以非進駐且保持電話暢通方
式成立,或依照二級開設原則進駐本處防災中心。
(二)於平時晚上17時30分至翌日 8時30分及例假日接獲山坡地災情
通報時,依據本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由
防災輪值人員通知設計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進場處理。
(三)各組輪值人員應將災害現場狀況及搶災處理情形,適時以電話
或簡訊方式回報。
(四)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處理,得視狀況提升開設層級,並由幕
僚作業組組長請示指揮官後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
八、配合事項:
(一)各分組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各級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
(二)值班人員交班原則:
1.每日交班時間為當日 8時或20時,第一班人員自進駐起算迄
當日 8時或20時止,由下一班人員交接。
2.若應變中心開設時間為 6:00-8:00或 18:00-20:00,因進駐
時間不足 2小時,以延續值班為原則。
3.值班人員執勤至解除開設期間,仍視為一次正式值勤。
4.本小組值班人員若於業務性質特殊需要或大眾運輸工具停駛
時,得搭乘計程車赴值或卸值返家,並檢據由本處相關經費
核銷支應。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
科應就權管災害檢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
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內。
(四)各分組應確實更新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
完畢為止。
(五)各分組應將所負責之山坡地災害各階段處理情形,依據「臺北
市山坡地災害資訊系統」填報表格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得由
輪值主管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2009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北市工地企字第1123021600號函修正,自112年4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