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5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地字第108302404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六點,自108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親山步道系統認捐及認養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以認捐或認養方式參與臺北市山坡地遊憩場域
      及設施之環境改善及維護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指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工程處)
      列管之登山步道、風景區、露營場、其他休閒遊憩場域及其內之設施。


  • 三、認捐或認養之標的範圍,以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為限,包含場域之全部或一部、場域
      內之區位導覽圖、獨立指示牌誌、資源解說牌、觀景平台、休憩平台、涼亭、公廁、舖
      面改善、植栽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


  • 四、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有意依據本要點申請認捐或認養者,應檢附申請書件(如
      附件一)向大地工程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大地工程處審核同意後,除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外,認捐人或
      認養人應與大地工程處簽訂認捐或認養契約(契約範本如附件二、三)。


  • 五、認捐方式如下:
      (一)捐贈金錢: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二)捐贈實物:配合施工單位於施作工程時供應。
      (三)捐贈工程規劃或設計:將規劃、設計成果提送大地工程處審核,並依大地工程處
         意見修改。
      (四)捐贈施工或監造:依大地工程處提供之工程圖樣施工、監造,並於施工、監造期
         間接受大地工程處督導及指示進行修改,完工後報請大地工程處驗收、接管。
      (五)捐贈前四款以外之其他資源:得以無償提供服務、場地或其他財產權方式提案,
         經大地工程處同意後施行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如有特別指定施工地點,或第三款情形,認捐人應先行取得土地
      使用同意書,並於申請時一併提送大地工程處審核。


  • 六、認養方式為參與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環境巡查、清潔維護等項目。認養期間以一年為
      原則,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大地工程處申請續約。


  • 七、認捐人或認養人於認捐或認養期間如欲變更認捐或認養項目或範圍,應以書面向大地工
      程處提出申請;未經大地工程處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申請範圍內之其他構造物或既有附
      屬設施。


  • 八、認捐人或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捐或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契約中載明聯絡人
      員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聯絡人員變更時,應立即通知大地工程處。


  • 九、認捐或認養期間,大地工程處於認捐或認養範圍內之鋪面、設施、植栽或其他相關附屬
      設施有新設、修繕、改建或其他相關計畫時,認捐人或認養人應依大地工程處通知配合
      辦理,不得提出異議或其他要求。


  • 十、認捐人或認養人於改善及維護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時,應考量自然景觀特性及維護原
      生環境原則,盡量採用植栽綠化或生態復育方式進行,避免設置過多設施物,且不得影
      響其水土保持之安全。
      認捐人或認養人倘於認捐或認養期間發現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損壞或遭違法占用、使
      用,應立即通知大地工程處。


  • 十一、認捐人或認養人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 十二、認捐人或認養人非經依規定申請並經大地工程處核准,不得於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
       範圍內有下列行為:
       (一)舉辦活動。
       (二)張貼或樹立廣告物。
       (三)設置攤位、障礙物。
       (四)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使用之行為。


  • 十三、認捐人或認養人可設置認捐或認養之個人、企業牌誌;其形式、數量、設置方式及設
       置地點於大地工程處核可後始得設置。


  • 十四、為提升認捐或認養意願,大地工程處得以下列方式公開獎勵認捐人或認養人:
       (一)頒贈獎狀、感謝狀或獎牌。
       (二)邀請參與本府相關觀摩活動。


  • 十五、認捐或認養山坡地遊憩場域及設施,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大地工程處得隨時以書
       面通知終止契約,認捐人或認養人不得向大地工程處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實施國家政策必須收回。
       (二)認捐人或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大地工程處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
       認捐人或認養人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之規定,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如因此致大地工程處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大地工程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認捐人或認養人應賠償大地工程處之損害。


  • 十六、認捐人或認養人所施設之設施,於認捐或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大地工程處得依實
       際需要保留全部或一部分;未保留部分,認捐人或認養人應於收到大地工程處書面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回並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者,大地工程處得視同廢棄物處
       理,其處理費用由認捐人或認養人負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