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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9-3060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農字第0983492450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二點


  • 一、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
      「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
      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算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
      十二計算。」
      「第一項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二、開發利用程度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詳下列:

    開發利用程度類別

    百分比(%)

    備註

    設置公園者

     

    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溝渠者

     

    採探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土石採取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者

     

    設置遊憩用地、運動場或其他開挖整地者

     

    殯葬設施設置者

    十二

     

    開發建築者

    原有合法房屋改建、重建者

     

    農舍者

     

    學校事業及社會福利相關暨其附屬設施者

     

    公用事業設施者

     

    獨立或雙併住宅者

     

    連棟或集合住宅者

    十一

     

    其他非以上類別之開發建築者

    十二

     

    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者

    十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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