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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8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03812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臺北市性別平等及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事務,特
      設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綜理室務;副執行長
      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處理室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
      長指派人員兼任,執行室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數人。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
         及督導。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督導。
      (三)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之修訂及管制考核。
      (四)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五)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研擬及督導。
      (六)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七)性別平等觀念教育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與性別平等有關之國際參與及地方交流事務之推動。
      (九)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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