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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1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動字第109602119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
      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行政罰法有關不罰、免罰與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7條第1項

    2

    2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9條第1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9條第3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1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1條第2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2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13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8條

    勞動基準法中未有法定最高3,000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故不得援引第19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19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8條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金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2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13條但書

    14

    4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處罰。

    第9條第2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金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第4項

    16

    得增加部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18條第2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1項、第3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15條2項、第3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按個案情節,依前開第17項或第18項之內容裁處(即準用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

    第16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1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20條第2項

    22

    審酌部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18條第1項



  •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資本額達新臺幣 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3.僱用人數達 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 四、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勞基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雇主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或勞工名卡未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者。

    第7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2

    勞工係從事有繼續性、不定期之工作,雇主仍為定期契約者。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之勞動契約。

    第9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3

    雇主在勞工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內終止契約者。

    第13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4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於預告期間,雇主未給予法定之謀職假或請假期間之工資者。

    第16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5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定期間預告且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者。

    第16條第3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6

    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其資遣費。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雇主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者。

    第17條、第78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75萬元。
    2.第2次:50萬元至100萬元。
    3.第3次:75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100萬元至150萬元。
    5.第5次以上:150萬元。

    7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第17條之1第1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8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因派遣勞工提出勞基法第17條之1第2項之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17條之1第4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9

    派遣事業單位有勞基法第17條之1第6項之情事,而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第17條之1第7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75萬元。
    2.第2次:50萬元至100萬元。
    3.第3次:75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100萬元至150萬元。
    5.第5次以上:150萬元。

    10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勞工請求,雇主仍拒絕發給其服務證明書者。

    第19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11

    雇主使勞工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第21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2

    勞動契約未另有約定且工資之給付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者。

    第2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3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者。

    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4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經派遣勞工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未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

    第22條之1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5

    工資之給付,雇主未依約定或法定期間定期給付,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者。

    第23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6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記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發放金額等事項,或未將工資清冊保存5年者。

    第23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7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依法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者。

    第2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8

    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資。

    第24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19

    雇主對勞工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或對工作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未給付同等之工資者。

    第2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0

    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者。

    第26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21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

    第27條、第7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2

    雇主未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

    第28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23

    雇主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超過40小時者。

    第3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4

    雇主雖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將2週內工作時間加以分配,但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者。

    第30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5

    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經勞資會議同意,將8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者。

    第30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6

    雇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者。

    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27

    雇主置備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者。雇主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者。

    第30條第6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8

    雇主以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者。

    第30條第7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29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3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0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或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之時間,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時數。

    第3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1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

    第32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雇主未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者。

    第32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者,第1次違反之裁罰金額為5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3

    雇主使非以監視為主要工作之坑內勞工延長工時者。

    第32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4

    勞基法第3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雇主未遵守主管機關命令調整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者。

    第33條、第79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5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雇主未予每週至少更換1次工作班次。

    第34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6

    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且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未給予輪班勞工至少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

    第34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者,第1次違反之裁罰金額為5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7

    雇主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4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者,第1次違反之裁罰金額為5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8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者。

    第35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39

    雇主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者。

    第36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0

    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採行二週、八週及四週變形工時時,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者。

    第36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1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或依第36條第4項規定為例假調整時,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之事業單位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第4項、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違規事業單位為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第1次違反裁罰金額為5萬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2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者。

    第37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3

    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勞工,雇主未給予法定特別休假天數者。

    第38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4

    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除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與他方協商調整外,未由勞工自行排定。

    第38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5

    對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條件之勞工,雇主未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者。

    第38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6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或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特別休假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者。

    第38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7

    雇主未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基法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或未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者。

    第38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8

    雇主未給付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或特別休假日之工資;或徵得勞工同意或因季節性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而未加倍發給工資者。

    第39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49

    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休假,工資未加倍發給,或事後未給予補假休息者。

    第40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50

    依勞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停止勞工休假,雇主未於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

    第40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51

    對主管機關停止公用事業勞工之特別休假,其假期內之工資,雇主未加倍發給者。

    第41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52

    雇主未給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43條、第79條第1項第3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53

    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未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者。

    第46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54

    雇主未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未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且未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而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55

    雇主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第49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56

    雇主未使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未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4星期者。

    第50條第1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元。

    57

    雇主使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期間,未依規定給予產假期間工資。

    第50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58

    雇主拒絕女工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或減少改調輕易工作後之工資者。

    第51條、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59

    雇主未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者。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者。

    第55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0萬元至75萬元。
    (2)第2次:50萬元至100萬元。
    (3)第3次:75萬元至150萬元。
    (4)第4次:100萬元至150萬元。
    (5)第5次以上:150萬元。

    60

    雇主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或將該專戶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者。

    第56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61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基法第56條第1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未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之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者。

    第56條第2項、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9萬元至27萬元。
    (2)第2次:15萬元至35萬元。
    (3)第3次:21萬元至45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以上:45萬元。

    62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者。

    第59條第1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63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或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基法第59條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雇主未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補償責任者。

    第59條第2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64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之勞工經治療終止並審定殘廢者,雇主未按其平均工資依勞保條例規定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者。

    第59條第3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65

    勞工因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雇主未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一次給付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者。

    第59條第4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第1次:2萬元至20萬元。
    (2)第2次:10萬元至40萬元。
    (3)第3次:30萬元至60萬元。
    (4)第4次:60萬元至80萬元。
    (5)第5次以上:80萬元至100萬元。
    2.乙類: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5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30萬元至45萬元。
    (5)第5次:45萬元至60萬元。
    (6)第6次:60萬元至80萬元。
    (7)第7次:80萬元至100萬元。
    (8)第8次以上:100萬元。

    66

    雇主招收技術生,未簽訂或未依規定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並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案者。

    第65條第1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67

    雇主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者。

    第66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68

    雇主使技術生與同等工作之勞工未享受同等之待遇,或於技術生契約中明定留用期間超過其訓練期間者。

    第67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69

    雇主招收技術生人數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者。

    第68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70

    雇主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者。

    第70條、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71

    雇主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

    第74條第2項、第79條第3項、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3)第3次:10萬元至30萬元。
    (4)第4次:15萬元至30萬元。
    (5)第5次以上:30萬元。

    72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80條及第80條之1第1項。

    1.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者,除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2)第2次:6萬元至9萬元。
    (3)第3次:9萬元至15萬元。
    (4)第4次:12萬元至15萬元。
    (5)第5次以上:15萬元。



  • 五、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五年內,違反同項
      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六、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故意違反者,裁
      處罰鍰時,得按第四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勞基法
      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
      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
      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
      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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